明、清时审判制度。始于明英宗天顺三年(1459)。它规定:每年霜降后,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会同朝廷其它要员共同审理罪情严重的囚犯,称为“朝审”。明历朝遵行此制。朝审由吏部尚书秉笔,至神宗万历二十六年(1598),朝审因吏部尚书缺,以户部尚书杨俊民主之。万历三十二年(1604)复缺,又以户部尚书赵世卿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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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8 文章来源: 可可诗词网 https://www.kekeshic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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