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叫“九卿会审”,明代审判制度。明太祖洪武二十六年(1393)定制,如遇特别重大的案件,需要重覆审讯的,则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和通政司使共同审理。会审所作的裁决,如有不服的,最终仍须经皇帝审查而作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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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7 文章来源: 可可诗词网 https://www.kekeshic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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