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署名。都水事旧隶三司河渠案。嘉祐三年(1056)始专置监。正副长官为判监事,同判监事。丞二人,轮番遣一人出外治河埽事务;置署澶州称外监。元丰改制,置都水使者一人,丞二人。使者“掌中外川泽、河渠、津梁、堤堰疏蓄浚治之事,丞参领之。又置南、北外都水丞、都提举官、监埽官等,分治其事。元祐四年(1089),复置外都水使者。宣和三年(1121)诏罢南、北外都水丞司。隶属机构有街道司,“掌辖治道路人兵,若车驾行幸,则前期修治,有积水则疏导之”。南宋初置都水监,使者一人。绍兴九年(1139),复置南北外都水丞各一人;十年,都水事归工部,不复置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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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18 文章来源: 可可诗词网 https://www.kekeshic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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