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役法

        王安石新法之一。北宋前期,州、县、乡的各种职役(或称吏役),均由民户轮流当差。这种役法给服役民户带来沉重负担。神宗熙宁年间实行新法,改差役为雇役。原来应役民户按户等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得以免役。官方所需职役另募民代役,并给应募者以雇值。因而将民户所交纳的金钱称为免役钱,将这项法令称为免役法,或称雇役法、募役法。宋廷对这项法令的制定比较慎重。熙宁二年(1069)十二月,制置三司条例司提出初稿,发给各路州县征求意见。制置三司条例司撤消后,改由司农寺接管此事。又经多次反复讨论,并在开封府试行以后,熙宁四年十月始正式发布施行。免役法的基本内容是:一、衙前等役由三等以上民户中招募。衙前要有相当物产作抵押,弓手试武艺,典吏试书计,合格才能当差,役期二到三年。应役期间给以雇值。计算办法各地不同,分别按日、月、事计算。对衙前原来的酬奖办法,如榷卖坊场改由官府专卖;其他役事也大量减少,如仓、驿、场、库、水陆漕运等事由军校代管。二、原来承担差役的民户,不再服役,只出免役钱。免役钱的数额,按户等分别交纳,乡户五等,坊郭户分为十等。乡户四等以下,坊郭户六等以下,原则上规定不交役钱。原来不承担差役的官户、坊郭户、单丁户、女户、未成年丁户、寺观亦按户等交纳同等民户所出钱的一半,称为“助役钱”。免役钱、助役钱,以及官府专卖榷卖坊场所得的收入合计,足以供雇值所用后,增取二分,以备灾荒,称“免役宽剩钱”。三、户等的调整,坊郭三年一次,乡村五年一次,由州县负责,利用农闲考察评定。四、保留的差役只有耆长和壮丁。耆长由一、二等户中轮差,应役年限缩短为一年;壮丁自第四、第五等有二丁以上户中轮派,役期半年;应役期间免交役钱。免役法的实行,使民户的徭役负担相对平均,中户,交付一定数量的免役钱后,可以有更多的时间从事农业生产;增加负担的主要是交纳助役钱的、原来不承担差役的官户和民户;上户获益不少,免去了沉重的差役负担。实行免役法,以货币代劳役,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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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03
文章来源: 可可诗词网  https://www.kekeshic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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