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新法之一。也称常平新法。此法参照陕西转运使李彦散放青苗钱的经验,经吕惠卿起草,于熙宁二年(1069)九月由制置三司条例司颁行。熙宁三年,制置三司条例司废,常平新法事归司农寺管辖。实行青苗法的目的,是以政府发放的普遍性贷款代替豪强高利贷,“以广蓄积,平物价,使农人有以赴时趋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青苗法的具体内容包括:一、将常平广惠仓储存的钱粮(全国约一千五百万贯石),由各路转运司兑换成现钱,借贷给城乡居民(广惠仓量留一部分给老疾贫穷人)。二、以当年以前十年内丰收年的粮食价格作为本年预支的折合标准,召民户自愿请贷。请贷的计算单位为粮食,借贷时已折成现款;归还时,或缴纳现款,或按价折成粮食。除还本外要交付百分之二十(或三十)的利息。三、每年贷款分两次进行。正月三十日以前,为夏料;五月三十日以前,为秋料。还本付息随夏秋二税进行。遇灾,推迟一料交纳。四、城乡居民均可借贷。首先借给乡村人户,有余则借给坊郭人户。借贷者每五户(或十户)结成一保,以第三等以上人户立作“甲头”。客户可请贷,但必须与主户合保(要看主户家产情况)。县令、佐要亲自监督耆户长识认。不愿请者,不得抑配。五、借贷数额,按户等高低分级:客户、第五等户不得过一贯五百文,第四等户三贯,第三等户六贯,第二等户十贯,第一等户十五贯。有剩余,可给一二等户斟加。五、借贷事,委转运司及提举官,每州于通判、幕职官中选差一员主管,典干转移出纳,提点刑狱司依旧管辖,监督款项不得别用。六、先施行于河北、京东、淮南三路,俟成次第,即推行诸路。实际上,不久即在全国推广。原法强调请贷自愿,实有抑配,后遭到抵制而停止。青苗法,利弊参半。在限制豪强高利贷方面,起一定作用。相对地说,政府贷款利息低于豪强高利贷,但每次贷款,利息百分之二十,一年二次则年息为百之四十,已不算低。政府因此增加了财政收入。元祐元年(1086),罢青苗法,恢复了常平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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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9 文章来源: 可可诗词网 https://www.kekeshic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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