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十三行

        清代设立于广州的经营对外贸易的专业商行。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开放海禁后,清廷分别在广东、福建、浙江和江南四省设立海关。次年,两广总督吴兴祚和粤海关监督宜尔格图等共同商定,将国内商税和海关贸易货税分为住税和行税两类,后者为征收外洋贩来货物及出海贸易货物的,由粤海关负责征收。十三行原属牙行性质,广东官府规定它是经营进口洋货和出口土特产品的中介贸易商行。后来扩大了业务和权限,负有承保和缴纳外洋货税款、规礼,传达官府有关法令,及管理外商等义务,并有对外贸易的特许权。清代实行严格管理外贸政策,其目的在于防止中外商民自由交往。鸦片战争以后,根据中英《南京条约》规定,废除中国对外贸易中的公行制度,十三行日趋没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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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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