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户出货币纳税的赋税,所以又称“税钱”、 “户税钱”。588年,隋朝下令,计户征税,以供官俸。唐高宗(649~683年在位)下令,规定百姓纳一年税钱,由等级高的户掌管,每月收息,以充官俸。后来又取消利息,以税钱充当。武则天晚年又下诏依照旧例征收户税。唐玄宗(712~756年在位)下令各州征收税钱,三年一大税,其率为150万贯;每年一小税,其率为46万贯,供军国、传驿和邮递用。每年征别税80万贯,作为外官每月的津贴(月料)和各官府办公经费的补充(公廨)。唐代宗大历年间(766~780年)规定百姓和王公以下每年税分为九等:上上户4000文,上中户3500文,上下户3000文,中上户2500文,中中户2000文,中下户1500文;下上户1000文,下中户700文,下下户500文。品官按照一至九品级别比附相应户等纳税钱;一户成员在数处做官,则要各自在任官处依品级纳税;百姓有邸店、行铺、炉冶者比照户等提高两等级纳税;临时寄庄户和寄住户及没有固定籍贯的浮客,进行编附,划分户等,令其纳税;因诸道将士防御勤劳,不与百姓同例,一律按九等户即下下户纳税。税钱经过这次修改、补充,重新制定了按户等纳税的原则和税率,从而使一切有产者全都纳入了税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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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17 文章来源: 可可诗词网 https://www.kekeshic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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