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律规定秋后判决并执行死刑的制度。秦代行刑基本上不分季节。汉代取阴阳五行之学说,将死刑限定在秋季最后一月到立春前执行。汉代名儒董仲舒从理论上阐明了这样做的道理。他说:“阴,刑气也;阳,德气也。阴始于秋,阳始于春。……是故春喜夏乐,秋忧冬悲,悲死而乐生”。受儒学影响的统治者也认为,论囚应当合乎天意,秋冬两季气候肃穆,这时行刑是顺天道肃杀之威。两汉秋冬行刑制度,是以天道附会人事,人事需顺天应时的天人相与的神权政治思想的产物,它也是竭力追求封建统治能长治久安思想的突出反映,表明了封建法律制度的又一个重要特点,而且对中国封建法制以至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后世的“秋审”、“朝审”等等的出现,均与秋冬行刑制度有着密切关系。唐、宋、明各代行刑,都定在秋分后立春前。清代规定,秋审在霜降后进行,行刑在冬至前结束。但对重囚十恶之罪者的死刑,一般不受“季秋论囚”的影响,因为刑律上另有一条叫做“决不待时”的规定(然而对怀孕女子则又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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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05 文章来源: 可可诗词网 https://www.kekeshic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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