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日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军事管制问题》的指示
同日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军事管制问题》的指示 : 人民解放军转入战略进攻以后,许多大、中、小城市,相继获得解放。遵照党中央指示,我军对解放的人口在五万以上的城市,一般都组成军事管制委员会,实行军事管制。根据各地实行军事管制的经验,11月15日,党中央向各中央局、分局和野战军前委发出了《关于军事管制问题》的指示,明确规定了对城市实行军事管制的9项任务。即:完全肃清反革命的一切残余势力;接收一切公共机关、产业和物资,并加以管制和监督;恢复并维持经常的社会秩序;收缴一切隐藏在民间的反动分子的武器及其他违禁品;解散一切反动党员组织;逮捕战争罪犯和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建立革命政府;建立可靠的群众组织;整理、建立党的组织。指示还强调:必须在上述各项工作以及其他若干工作做好以后,才能依靠城市的党和人民政府及群众团体进行统治,取消军事管制委员会。并规定10万人以上人口的大城市取消军事管制委员会必须经中央批准。随后,党中央还拟制了军事管制委员会条例,规定了军事管制期间的各项政策,并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的名义颁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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