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入城部队遵守城市纪律的指示
5月16日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入城部队遵守城市纪律的指示 : 5月16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作出。《指示》指出:进入江南各省诸城市时,一切入城部队和接管城市的人员,须仿照我军进入平、津的榜样,切实遵守人民解放军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约法八章与入城守则,严格保护一切原封不动,以等候接收。兹根据中央军委有关城市政策各项指示,规定下列各项:一、凡市内卫戍机关军风纪、交通规则、娱乐场所规则及公众卫生等,军队人员必须共同遵守,并服从当地军事管制委员会、警备司令部及公安局之指挥。二、保护城市人民生命、财产不许侵犯,除现行犯外(例如抢劫、放火、行凶等),各机关不得擅自捕人。三、保护外侨(包括领事馆)不加侮辱,凡遵守人民政府法令与安分守己之外国侨民,一律予以保护并尊重其人格,以礼貌待之;其有违法或破坏行为者,报告上级及军事管制委员会处理,不得自行处理。一切有关外侨事务不论大小,均由最高机关办理,各部无权处理。四、我军各部人员,不得接见中外新闻记者,对新闻记者发表谈话。五、军人进入戏院等公共娱乐场所游览,及乘坐电车、公共汽车者,均须照章买票,照章付钱,不得要求免票或半票付钱。六、不经上级许可,不得接收人民的慰劳,对各阶层人士给军队个别人员送礼和被邀请吃饭赴宴者,尤需除绝。七、军队在城市特别在大城市、中等城市驻扎时,不得借住或租住民房。八、军队之骡马大车不得入城,必须入城者,可在将所运物资、弹药、粮食等装卸后,即应出城。九、不准乱放枪。十、组织营房的文娱活动,不准上街乱跑,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十一、整顿军容,提倡礼节。十二、部队担任警戒,对职务须认真执行,但对群众态度须好,不可横蛮无礼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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