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派”直击国民党的“党治”

        1928年10月,国民党公布了《训政纲领》。在训政名义下确立起来的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治体制,是少数人对政治权利的极端贪婪的垄断。胡适、罗隆基等领悟到党治之下的社会并不是他们期望的“新月”;一方面“人权被剥夺到几乎没有丝毫余剩”[1];另一方面,“现在我国人民只有暗中的不平,只有匿名的谩骂,却没有负责任的个人或团体正式表示我们人民究竟要什么”[2]。于是,他们集结在上海新月社的旗帜下,以1928年3月10日创办的《新月》杂志为阵地,讨论政治问题,宣扬自己的主张,矛头直指国民党的“党治”。
        最先由胡适在《新月》二卷二号上发表《人权与约法》一文,批评国民党的训政和国民党没有“保障人权”,提出“快快制定约法以保障人权”。接着罗隆基在《新月》二卷五号上发表《论人权》一文,提出要发动一个“人权运动”,“争回人权”。主张“国家的主权在全体国民”,“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国民应有思想、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的自由”之类。罗隆基还提出所谓“专家政治”。他说“只有专家政治,才能挽救现在的中国”[3]。他把“国家一切行政官吏的选用,应完全以才能为根据”,列为“必争的人权”之一项[4]
        1929年12月,胡适写了《我们走那条路》一文,发表在《新月》第二卷第十号上。该文是经过集体讨论,作为表达人权派对中国问题的“根本态度”而发表的。他们声称“要打倒五个大仇敌”(也称“五鬼”),即贫穷、疾病、愚昧、贪污、扰乱。这五大仇敌之中,帝国主义、封建势力都“不在内”。新月派标榜:“我们要建立一个治安的、普遍繁荣的、文明的、现代的统一国家。”如何建立这样的“新国家”呢?他们主张走“演进的路”,“一步一步的作自觉的改革”,“一点一滴的收不断的改革之全功”。他们反对“有主义的革命”、“用暴力推翻暴力的革命”。说革命只能是“煽动盲动残忍的劣根性,扰乱社会国家的安宁”。因此,他们“要用自觉的改革来替代盲动的所谓‘革命’”。
        针对当时南京国民政府只制定部门法而不谈立宪,他们明确自己要求立宪的理由是由宪法的性质决定的,从根本意义上说:“宪法是人民统治政府的,而部门法是政府统治人民的。”[5]宪法是根本代表人民意愿的,是民意的集中体现。因此,宪法必须或由人民制定,或得到人民的默许,如果人民不同意,可以通过一定的手续加以修正。他们责问所谓总理遗教、中山全书、《建国大纲》,是经过“什么一种法定手续,成为今日中国的宪法,成为我们全体人民应遵守的大典章,这是根本问题”[6]。从而质疑当时南京国民政府宣布的以总理遗教和《建国大纲》为宪法的合法性。
        其次,他们认为,宪法应该高于一切,是国家中一切组织与人民和政府共同遵守的根本大法。因此,不但要有守法的人民,更要有守法的政府和守法的政党。他们十分尖锐地指出,对于他人自由的干涉和侵犯,不受约束的政府的危害要远远大于个人或团体;同时,他们称:“不但政府的权限要受约法的制裁,党的权限也要受约法的制裁。如果党不受约法的制裁,那就是一国之中仍有特殊的阶级超出法律的制裁之外,那还成‘法治’吗?”[7]
        他们认为法律与人权是相辅相成的。罗隆基赞同卢梭“法律是人民共同意志的表现”。罗说:“人权先法律而存在,只有人民自己制定的法律,人民才有服从的责任。这是人权的原则之一。”简单地说:“法律为保障人权产生的。法律为人权所产生的。第一项,指法律的功用;第二项,指法律的来源。”宪法既保障了人权,现时,也要依赖于人权来保障自己。也就是说,人民依靠自己的力量,来争取人权,保障宪法。革命也是人权,而且是不可能被剥夺的人权。他说:“这是人权与法律的关系上的最重要的一点。”言语中含有浓浓的火药味。因为他们看到:“明火打劫的强盗,执枪杀人的绑匪,虽然干的是‘以非法行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的勾当,其影响所及,远不如某个人,某家庭,或某团体霸占了政府的地位,打着政府的招牌,同时不受任何法律的拘束的可怕。”[8]
        他们所要求的宪法是保障人权的宪法。他们所谓的“人权”为何?罗隆基的《论人权》一文,对此有一个概括:“(一)维持生命;(二)发展个性,培养人格;(三)发达人群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的目的。”[9]他提出自己主张的人权,不是抄袭于欧美的陈旧之物。因为,人权是有时间性与空间性的。1929年中国人所要求的人权为何物呢?他提出了三十五条。包括国家的主权在全国人民,任何个人或团体,未经国民直接或间接的许可,不得行使国家的威权;法律未经全民直接或间接承认,不具有权威性;政府、官吏应对全体国民负责;人民在法律上人人平等,有充当官吏的权利,任何个人或家庭包办政府多数官员,即是违反人权,等等;要求财政公开,司法独立,军政分开,文武官员民选,拥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的自由,等等。针对中国的现状,特别强调了对于军人的约束。
        其三,宪政的实现与宪法的颁布不是同一件事。有了宪法,人民当小心地呵护自己的权利,达到真正的宪政。因此,“宪法可成于一旦,而宪政永无‘告成’之时”[10]。其实,他们清楚地知道“‘人民应享有的自由究有几何?’这个问题是全靠人民自己解答的”[11]
        其四,他们对于“党治”理论进行了批判。关于这个问题,他们的阐述最为自由,无拘无束,因为他们不必扛着孙中山这面大旗,相反对于孙中山的思想他们认为错误的同样进行了批判。比如,孙中山称人们在认识的能力上分成三种——先知先觉,后知后觉,不知不觉;胡适等人则论证这种划分是错误,认为正是这种错误的认识,导致党治理论的出台,使国民党能够以“保姆”自居。
        另外,胡适还对于“知难行易”说展开批判,提出“知固不易,行亦不易”观点,尤其政治方面,行与知更当并行不悖。指出孙中山将“知行”过于分立,论证他的划分是没有理论意义的,且在实践上,起到了不好的作用,至少有以下两个消极的后果:一、许多青年同志便只认得“行”,而不觉得“知”难。于是有打倒知识阶级的喊声,有轻视学问的倾向。二、一班当权执政的人也就借此招牌“以知识之事已有先总理担任做了,政治社会的精义都已包罗在三民主义建国方略等书之中,中国人民只有服从,更无疑义,更无批评辩论的余地了。于是,他们扛着‘训政’的招牌,背着‘共信’的名义,钳制一切言论出版的自由,不容有丝毫异己的议论。知难既有先总理任之,行易又有党国大同志任之,舆论自然可以取消了”[12]。其实,建国是一个十分复杂的事情,需要专门家对此进行不懈的研究,无论是知还是行,都离不开专家。他们主张由专家来治国。
        罗隆基在《我对党务上的“尽情批评”》一文中,指出一党专政,和孙中山提倡的民权主义是相矛盾的。民权主义,主张人民是主人,是皇帝,民主的国家“应树立在国民的全体,不在某特别团体或某特别阶级身上”[13]。现在,国民党天天拿民权来训导百姓,同时,又拿专制独裁来做榜样,手段与目的如此的背离,造成了国民党政治的混乱。他揭露在国民党的专制之下,人民所拥有的权力,甚至于不及无产阶级专政的俄国和法西斯统治下的意大利。国民党剥夺了人民的公权,事实上是将中国3.999亿的小民视为罪犯和叛逆。而且,种种操作证明,国民党也不是行“党义治国”,完全是以“党员治国”,腐败在所难免。
        “人权派”要求立即召开国民大会,要求制定宪法,以此让人民控制政府、管理政府,真正实现主权在民。他们否定了训政的必要性,也就否定了党治的合理性。他们全盘接受了自法国革命以来,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传统,仍然坚持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等等原则,理论上没有多少新意。但他们表现出来的勇气,却是十分可嘉的。
        反共是胡适、罗隆基等人议论的主题之一。1930年12月罗隆基发表《论中国的共产——为共产问题忠告国民党》,提出所谓从根本上解决共产党问题的主张。罗隆基说:国共相持的结果,只会造成“经济上破产”,“政治上亡国”。“为中国人民求生计,自然只有希望国民党剿共及早成功”。“然而国民党剿共工作的成败,有待于他们的策略”。罗认为,军事的胜利,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最根本最敏捷最聪明”的“剿共铲共的策略”,是“以思想代替思想的方法”。他说,只要做到两条:“解放思想,重自由不重‘统一’”;“改革政治,以民治代替‘党治’”,那么,“共产学说”在中国就不能立足,共产党也就“不剿自灭了”[14]
        总之,“人权派”主张改良,反对革命,把攻击的矛头指向共产党的同时,他们批评国民党的专制独裁,要求允许他们自由地宣传自己的主张,实现专家治国的目的,在政治体制上建立欧美的民主制度。他们的抗争,与其说是为了制定一部民主宪法,不如说是对于国民党“党治”旗帜之下专制独裁的控诉。他们的上述言论,因其正义而具有煽动力,当然也就难容于“党治”的天下。1930年11月,罗隆基一度被捕。胡适的言论也曾受到国民党的指斥。1931年,《新月》杂志被迫停刊。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9-05-22
文章来源: 可可诗词网  https://www.kekeshici.com/
原文地址:https://www.kekeshici.com/lishi/minguoshi/100066.html,转载请保留。

Copyright © 2002-2017 可可诗词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鄂ICP备2023021681号-1
友情链接:食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