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而不斗

2020-02-01 可可诗词网-辩学名言名句 https://www.kekeshici.com

        齐王之谓尹文曰:“寡人甚好士,以齐国无士何也?”尹文曰:“愿闻大王之所谓士者?”齐王无以应。尹文曰:“今有人于此,事君则忠,事亲则孝,交友则信,处乡则顺。有此四行,可谓士乎?”齐王曰:“善!此真吾所谓士也。”尹文曰:“王得此人,肯以为臣乎?”王曰:“所愿而不可得也。”是时,齐王好勇,于是尹文曰:“使此人大庭广众之中,见侵侮而终不敢斗,王将以为臣乎?”王曰:“钜士也,见侮而不斗,辱也。辱,则寡人不以为臣矣。”尹文曰:“唯见辱而不斗,未失其四行也。是人未失其四行,其所以为士也。然而王一以为臣,一不以为臣,则向之所谓士者,乃非士乎?”齐王无以应。尹文曰:“今有人君,将理其国,人有非,则非之。无非,则亦非之。有功,则赏之。无功,则亦赏之。而怨人之不理也,可乎?”齐王曰:“不可。”尹文曰:“臣窃观下吏之理齐,其方若此矣。”王曰:“寡人理国,信若先生之言,人虽不理,寡人不敢怨也。意未至然与?”尹文曰:“言之,敢无说乎?王之令曰:杀人者死,伤人者刑。人有畏王之令者,见侮而终不敢斗,是全王之令也。而王曰:见侮而不敢斗者,辱也。谓之辱,非之也。无非,而王辱之,故因除籍不以为臣也。不以为臣者,罚之也。此无罪而王罚之也。且王辱不敢斗者,必荣敢斗者也。荣敢斗者是而王是之,必以为臣矣。必以为臣者,赏之也。彼无功而王赏之。王之所赏,吏之所诛也。上之所是,而法之所非也。赏罚是非,相与四谬,虽十黄帝,不能理也。”齐王无以应焉。(《公孙龙子·迹府》)
        


        【注释】 ①好:喜欢。②行:道德品行。③钜:哪里,难道。④窃:谦辞。⑤全:保全,维护。⑥籍:个人对国家的隶属关系。⑦诛:杀死、铲除。
        【译文】 齐王对尹文子说:“我很喜欢士,而齐国却没有士,这是为什么呢?”尹文子说:“我很想知道大王所说的‘士’是什么样的人?”齐王没有办法回答。尹文子说道:“现在这里有一个人,对君主很忠诚,对父母很孝顺,与朋友交往很讲诚信,与乡邻相处很和顺,有这样四种道德品行的人,可以称他为‘士’吗?”齐王说:“太好了!这真是我所说的‘士’啊。”尹文子问:“大王如果得到了这样的人,肯用他做自己的臣子吗?”齐王说:“那是我所希望而得不到的。”那时齐王喜欢勇武。于是尹文子说:“假如这个人在大庭广众之下受到侵害、欺侮,而始终不敢奋起搏斗,大王还会用这样的人做臣子吗?”齐王说:“这样的人哪里还能够算是士呢!遇到欺侮而不敢反抗,这是耻辱!这样忍受耻辱的人,我是不会让他做大臣的。”尹文子说:“他只是被欺侮而不敢反抗,但并没有失去他的四种道德品行啊。而他的四种优良品行,就是他所以能称为‘士’的根据。但是大王一会儿要让他做大臣,一会儿又不让他做大臣,那么刚才所说的可以称为‘士’的人,现在不能称为‘士’了吗?”齐王又没有办法回答。
        尹文子说:“有一个君主在治理国家时,别人有错误就说别人错了,没有错误也说别人错了;有功就奖赏,无功也奖赏,却抱怨说大家不理解他,可以吗?”齐王说:“不可以。”尹文子说:“我个人观察大王治理齐国,用的方法就是像这样的。”齐王说:“我治理国家,即使像先生所说的,大家虽然不理解,我不敢抱怨呀。难道还不够吗?”尹文子说:“您怎么能这么说呢?大王的法令说:‘杀人的要判死刑,伤人的要受惩罚。’有些人担心违抗大王的法律规定,遇到侵侮而不敢反抗,是成全大王的法律呀。但是大王却说:‘遇到侵侮而不反抗,这是耻辱的。’把这称作耻辱,认为这样是错的。没有错而大王以为有错,而且还因为这件事而将他清除,不让他做臣子。大王不让他做臣子,是对他的处罚。这是没有错被大王惩罚。而且大王以为不敢斗的人是耻辱的,一定以为敢斗者是光荣的;以为敢斗者是光荣的,对他给予肯定,想必让他做臣子了。用敢于争斗的人做臣子,这是奖赏他。此人无功而大王却奖赏他。大王所奖赏的,正是官吏所要铲除的;大王所肯定的,正是法律所否定的。在赏罚是非上,产生这么多谬误,即使有十个黄帝,也不能治理好国家。”齐王无话可说。
        【评说】 尹文子在与齐王论“士”的过程中,始终是占据主导地位的,左右着论辩的整个过程。齐王认可了“士”的定义:“士”就是具备忠、孝、信、顺四种道德品行的人。可是当尹文子提出“具有这四种品行,但是被侮而不敢反 抗的人能不能成为士”的问题时,齐王给予了否定的回答。这样一来,齐王所认可的“士”就显得定义范围宽了,因为“士”的内涵缺少了受欺侮而敢于反抗这一属性,从而使得齐王陷入了同时肯定“有忠、孝、信、顺四行者可以为‘士’”,与“有忠、孝、信、顺四行者不可以为‘士’”的自相矛盾之中。
        另外,尹文子还从齐王颁布的法令“杀人者死,伤人者刑”与齐王对于“士”敢不敢争斗的看法出发,指出“敢于争斗则违法,不敢于争斗则合法”的现象,得出了一个结论:齐王所肯定、赞赏的人恰恰是法律所要惩罚、铲除的人。使得齐王又一次陷入自相矛盾之中。尹文子在辩论中,善于“引人入彀”,巧妙地捕捉对方思维中的矛盾,穷追不舍。这种高超的论辩术,由不得我们不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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