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赵之约
空雄①之遇,秦、赵相与约②。约曰:“自今以来,秦之所欲为,赵助之;赵之所欲为,秦助之。”居无几何③,秦兴兵攻魏,赵欲救之。秦王不说④,使人让⑤赵王曰:“约曰:‘秦之所欲为,赵助之;赵之所欲为,秦助之。’今秦欲攻魏,而赵因欲救之,此非⑥约也。”赵王以告平原君,平原君,赵公子胜也。平原君以告公孙龙,公孙龙曰:“亦可以发使而让秦王曰:‘赵欲救之,今秦王独⑦不助赵,此非约也。’”(《吕氏春秋·淫辞》)
【注释】 ①空雄:地名。②约:条约。③无几何:不多时。④说:通“悦”,高兴。⑤让:责备、责怪。⑥非:违反。⑦独:单方面的。
【译文】 秦国与赵国在一个叫空雄的地方订立了条约。条约规定:“从今以后,秦国有什么要做的,赵国应帮助实现它。赵国有什么要做的,秦国应帮助实现。”过了不久,秦国出兵攻打魏国,赵国准备出兵援救魏国。秦王很不高兴,派使者责备赵王:“我们两国订过条约:‘秦国有什么要做的,赵国应帮助实现。’现在秦国要攻打魏国,赵国却想去援救魏国,这是违反条约的。”赵王求计于相国平原君赵胜,平原君赵胜又求计于公孙龙。公孙龙说:“赵王也可以派一个使者去责备秦王说:‘我们两国订过条约‘赵国有什么要做的,秦国应帮助实现。’现在赵国要援救魏国,秦国却单方面地不帮助赵国援救魏国——这是违反条约的。”
【评说】 为什么会发生可以互相责备的事情呢?就是因为秦、赵双方订立的条约语句不严谨、含混不清。它只是笼统地规定一方想干什么,另一方就要相助,而没有规定碰到双方的意愿相矛盾时应该怎么办。这就为日后双方可能存在的纷争埋下了种子。如果遇到与一方利益一致,而与另一方利益矛盾的问题时,双方就会各执一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公孙龙利用了条约中的这个漏洞,以同样的理由责备秦王背约。他提出的理由秦王是无法反驳的,因为根据条约,赵国想做的事,秦国也应该相帮,现在赵国要去救魏国,秦国就应该助赵救魏。可是攻魏的正是秦国,秦国怎么能既攻魏又救魏呢?所以虽然公孙龙是在钻条约的空子,但对于他提出的责难,秦王是无法反驳的。公孙龙在这里运用了逻辑的力量,帮助赵王解决了困惑。
这个“秦赵之约”的故事与古希腊“半费之讼”的故事非常类似:古希腊有一个名叫欧提勒士的人,他向著名的辩者普罗达哥拉斯学法律。两人曾订有合同,其中约定在欧提勒士毕业时付一半学费给普罗达哥拉斯,另一半学费则等欧提勒士毕业后头一次打赢官司时付清。但毕业后,欧提勒士并不执行律师职务,总不打官司。普罗达哥拉斯等得不耐烦了,于是向法庭状告欧提勒士,他提出了以下的推理:如果欧提勒士这场官司胜诉,那 么,按合同的约定,他应付给我另一半学费;如果欧提勒士这场官司败诉,那么按法庭的判决,他也应付给我另一半学费;他这场官司或者胜诉或者败诉,所以,他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应付给我另一半学费。而欧提勒士则针对老师的理论提出一个完全相反的推理:如果我这场官司胜诉,那么,按法庭的判决,我不应付给普罗达哥拉斯另一半学费;如果我这场官司败诉,那么,按合同的约定,我也不应付给普罗达哥拉斯另一半学费;我这场官司或者胜诉或者败诉,所以我不应付给他另一半学费。
从逻辑学的角度来分析,普罗达哥拉斯和欧提勤士两人的言论都是错误的,因为他们都违背了同一律的要求。而违反同一律则必然会产生概念及判断混乱,从而导致诡辩。当普罗达哥拉斯向欧提勤士提出“不管你胜诉还是败诉,你都得付给我学费”时,他是依据了两个不同的标准:胜诉时的标准,指的是“法院的判决”;而败诉时的标准,则是指“事先商定的条件”,他原以为这样就可以战胜欧提勤士。谁知学生一眼就看穿了老师的诡辩伎俩,于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力争败诉时,以事先商定的条件为依据;胜诉时,则以法院的判决为依据。这就使得普罗达哥拉斯陷入非常尴尬的境地,如果指出欧提勤士是在进行诡辩,那么就得首先承认自己是在诡辩,如果认为自己的推论“正确”,那么 就得承认欧提勤士的推论也无懈可击。所以他只能是左右为难,进退维谷。当然,学生虽然是在反驳老师的诡辩,但他自己的推理也是一个诡辩。师生二人各自都没能保持论辩标准的统一,这样的争论,当然是得不到正确的答案。
【注释】 ①空雄:地名。②约:条约。③无几何:不多时。④说:通“悦”,高兴。⑤让:责备、责怪。⑥非:违反。⑦独:单方面的。
【译文】 秦国与赵国在一个叫空雄的地方订立了条约。条约规定:“从今以后,秦国有什么要做的,赵国应帮助实现它。赵国有什么要做的,秦国应帮助实现。”过了不久,秦国出兵攻打魏国,赵国准备出兵援救魏国。秦王很不高兴,派使者责备赵王:“我们两国订过条约:‘秦国有什么要做的,赵国应帮助实现。’现在秦国要攻打魏国,赵国却想去援救魏国,这是违反条约的。”赵王求计于相国平原君赵胜,平原君赵胜又求计于公孙龙。公孙龙说:“赵王也可以派一个使者去责备秦王说:‘我们两国订过条约‘赵国有什么要做的,秦国应帮助实现。’现在赵国要援救魏国,秦国却单方面地不帮助赵国援救魏国——这是违反条约的。”
【评说】 为什么会发生可以互相责备的事情呢?就是因为秦、赵双方订立的条约语句不严谨、含混不清。它只是笼统地规定一方想干什么,另一方就要相助,而没有规定碰到双方的意愿相矛盾时应该怎么办。这就为日后双方可能存在的纷争埋下了种子。如果遇到与一方利益一致,而与另一方利益矛盾的问题时,双方就会各执一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公孙龙利用了条约中的这个漏洞,以同样的理由责备秦王背约。他提出的理由秦王是无法反驳的,因为根据条约,赵国想做的事,秦国也应该相帮,现在赵国要去救魏国,秦国就应该助赵救魏。可是攻魏的正是秦国,秦国怎么能既攻魏又救魏呢?所以虽然公孙龙是在钻条约的空子,但对于他提出的责难,秦王是无法反驳的。公孙龙在这里运用了逻辑的力量,帮助赵王解决了困惑。
这个“秦赵之约”的故事与古希腊“半费之讼”的故事非常类似:古希腊有一个名叫欧提勒士的人,他向著名的辩者普罗达哥拉斯学法律。两人曾订有合同,其中约定在欧提勒士毕业时付一半学费给普罗达哥拉斯,另一半学费则等欧提勒士毕业后头一次打赢官司时付清。但毕业后,欧提勒士并不执行律师职务,总不打官司。普罗达哥拉斯等得不耐烦了,于是向法庭状告欧提勒士,他提出了以下的推理:如果欧提勒士这场官司胜诉,那 么,按合同的约定,他应付给我另一半学费;如果欧提勒士这场官司败诉,那么按法庭的判决,他也应付给我另一半学费;他这场官司或者胜诉或者败诉,所以,他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应付给我另一半学费。而欧提勒士则针对老师的理论提出一个完全相反的推理:如果我这场官司胜诉,那么,按法庭的判决,我不应付给普罗达哥拉斯另一半学费;如果我这场官司败诉,那么,按合同的约定,我也不应付给普罗达哥拉斯另一半学费;我这场官司或者胜诉或者败诉,所以我不应付给他另一半学费。
从逻辑学的角度来分析,普罗达哥拉斯和欧提勤士两人的言论都是错误的,因为他们都违背了同一律的要求。而违反同一律则必然会产生概念及判断混乱,从而导致诡辩。当普罗达哥拉斯向欧提勤士提出“不管你胜诉还是败诉,你都得付给我学费”时,他是依据了两个不同的标准:胜诉时的标准,指的是“法院的判决”;而败诉时的标准,则是指“事先商定的条件”,他原以为这样就可以战胜欧提勤士。谁知学生一眼就看穿了老师的诡辩伎俩,于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力争败诉时,以事先商定的条件为依据;胜诉时,则以法院的判决为依据。这就使得普罗达哥拉斯陷入非常尴尬的境地,如果指出欧提勤士是在进行诡辩,那么就得首先承认自己是在诡辩,如果认为自己的推论“正确”,那么 就得承认欧提勤士的推论也无懈可击。所以他只能是左右为难,进退维谷。当然,学生虽然是在反驳老师的诡辩,但他自己的推理也是一个诡辩。师生二人各自都没能保持论辩标准的统一,这样的争论,当然是得不到正确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