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澳門喪葬禮俗

        明清華人的喪葬與內地(特別是廣東省)無異,後又逐漸受到西方影響,但變化極小,直到現在仍然如此。
        西方基督教喪禮也變化不大,這說明喪葬觀念與禮俗是比較穩定的。但許多具體的細節,如今已少見或不見了——這方面的記錄值得珍視。
        據暴煜《香山縣誌》之“濠鏡澳”一章記澳門西方人的喪俗曰:
        “葡萄牙人(即所謂“澳彝”、“夷人”)奉天主教。凡父母歿,報於僧,僧即鳴鐘,以示遐升之義。先於廟內開穴置棺,延僧至舍,同親朋送屍至廟,入棺蓋定,以土掩之,誦經文。親朋各散,子女回家,閉門不出,八日不舉火,不炊爨,親朋送飲食,越八日,方往謝。服制三載,以青衣為孝服。”
        這裏說:葡人均信仰天主教,以天王教為國教。人死後即向教堂之傳教士報告,即鳴鐘慶其靈魂飛升天國。然後,在教堂内挖洞埋棺。其喪葬過程是:請傳教士到家中,由他領著家人及衆親朋送屍體到教堂中,誦經文,將死者入棺下葬。而子女們則閉門不出,八天不燒火做飯,由親朋送飲食。這種風俗現在已不見,是否為示哀所致,值得研究。云及穿孝衣三年、以青衣(即黑衣)為孝服方面,如今仍然是以黑衣為孝服,但已不服孝三年了。
        教士的喪禮也大致如此。據施白蒂《澳門編年史》記載:
        “一七○九年三月二十日,康·阿瓦羅·貝納文特(D·AIvaro Benavente,O·E·S·A,)在聖·奥古斯定修院去世。他是江西傳教代牧,三個月前,即在一七○八年十二月一日,逃亡到澳門。所有葡萄牙人、當地神職人員以及在澳門避難的全體傳教士們,全都參加了在聖·奥古斯定教堂舉行的隆重喪禮。死者於三月二十一日下葬於該院中央聖堂,軍隊也參加了葬禮。在聖·奧古斯定聖堂他墓前,有一拉丁文銘文:這里長眠著卓越的唐·阿瓦羅修士。他出生於西班牙薩拉芒加(Salamanca)貝纳文特名門家庭。為傳播信仰在家鄉參加了‘奥古斯定會’,後赴菲律賓教區,並被派往中華帝國。由於管理該教區的中國傳教團功績輝煌,晉升為阿斯卡羅納(AScalona)主教和代牧;他於一七○九年三月二十日在澳門去世,終年六十三歲,主教任期九年。安息吧,阿門!”
        這里簡畧地記述了一個主教的喪禮,這是比較隆重而盛大的。果阿、澳門總督的喪禮則比較複雜一些,但也是葬在教堂裏的。
        據《澳門編年史》一七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記載:
        “海陸兵頭若阿金·卡爾内羅·馬沙多·卡斯特羅·布朗科(Joaguim Carneiro Machado CasfeloBranco)逝世。他葬在聖·奥古斯定教堂,墓碑上拉丁文碑文的譯文是:一八○五年,D.R.卡斯特羅·布朗科(D.R.Castelo Branco)敬獻此碑,以纪念果阿皇家海軍海陸兵頭、基督教徒若阿金·卡爾内羅·馬沙多·卡斯特羅·布朗科。他生於波爾圖市,於公元一七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在澳門逝世。”
        澳門總督的喪事與權力的移交结合在一起,其儀式如下:
        “總督之遗體安放在主教座堂,市政官員必須由一位醫生陪同前往。當月議事會的輪值主席走近棺木,呼叫三次死者的名字。隨後醫生宣布總督已經死亡。從議事會取來冊封單,打開當時冊封的那一部份。議員從死者手中拿下象徵權力的手杖,交给繼任者。他即被認為得到了總督的權力和職能。秘書以公文記載這一切,並由秘書和新總督共同簽名。”( 《澳門編年史》一七三五年)
        但一般人則不能葬在教堂內,澳門荷蘭園有“西洋墳場”,是西洋人喪葬之地,內有小教堂和許多墳墓。這些墳墓均為西方式,用石頭做成,有墓碑,有的還有大理石雕象,比較豪華。
        原來墓葬是比較分散的,後來逐漸集中到西洋墳場了。《澳門編年史》一七八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記載:西望洋山上美國人墳場的兩塊墓碑被移在大炮臺下的西洋墳場,這碑文是這樣寫的:
        “這里安葬著善良的亞美尼亞人拉扎尔(Lazar),他是波戈斯(Pog)之子。公元一七八三年。”
        對於中國人的屍體,則扔到海裏。“编年史”一七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記載有這類事情:
        “在澳門結婚成家的葡萄牙戰船的船長曼努埃爾·阿·德·奧利維依拉(Manuel Alvares de O-liveira)中殺害了一名國人,並將屍體裝進口袋扔到海裏,但沒有注意到口袋上有他的標記,於是事情敗露,引起了中國人和葡萄牙人之間的大規模衝突。在真憑實據面前,王室大法官伽斯巴爾·馬爾丁斯(Gaspar Martins)為了平息事態,不得不把凶手逮捕,押送到燒灰爐堡壘處死。臨死前,凶手曾三次掙斷絞索。觀看這次處決的人有耶穌會的若澤(Jose de Almeida)和若澳(JoaoPereira)兩位神父、受害者的妻子、家人和王室大法官。”
        這些記述比較零碎,反映了一些明清時代澳門喪葬的情况。
        近代詩人汪兆鏞對天主教撞鐘的喪俗也有記述並有所評論,反映了華人知識分子對西方喪禮的看法:
        

成佛升天事渺茫,
        可憐迷信自彷徨。
        但聽番寺鐘聲鬧,
        知有豪門上北邙。(澳門竹枝詞之十八)


        自注曰: “華洋教徒擁厚資者,歿後,其家每乞禮拜堂為之撞鐘祈禱。”
        這裏記錄了喪事教堂敲鐘之俗,這是“華洋教徒擁厚資者”所為,意為升天遠行之祝願。“番寺”為洋教堂,“成佛升天”指靈魂上天堂之說,他認為這是“可憐迷信”之舉,頗不以為然。北邙指河南的邙山,為風水寶地,許多帝王達官皆葬於此; “上北邙”指出殯,邙山在開封、洛陽之北,故曰此邙。
        教堂遇有大事才敲鐘的,是富人死了交了錢才敲鐘,並非教徒死了都敲鐘。如今此俗似已不普遍,祇有最重要的人物死了,教堂才敲鐘的。
        乾隆年間香山知縣張甄陶《論澳門形勢狀》 ,記錄了“各邑人民入唐人寺禮拜,改服為夷”的情况。既然華人加入天主教就穿洋服、改洋名,當然他們的婚喪之俗也西化了。但當時傳說洋人挖華人眼睛煉銅鉛為銀,則與喪俗有關,他是這樣記錄的:
        “凡內地之人入教,彼國明立冊籍,謬加秩號,藉口中華信奉,即可震讋諸番。其所用十字水錢,不過鉛汞煎煉,若得華人目睛點入,即可成銀,都無消耗。凡奉教之人臨死,則夷人以布冪其面,喃喃持咒懺悔,實乘間竊其睛以去。點鉛之外,雜之藥物,別有其功,用之不窮,術由於此,事頗秘密,民為所愚。”
        這裏反映了天主教的兩種喪俗:一為人死後,以白布蒙其面;二為死前有懺悔之俗而死後則教士為之唸經持咒祈禱。說蒙面是為了偷挖眼睛,似為一種誤傳;實際上不一定如此的,即使挖了眼也不會使銅、鉛變銀的。
        乾隆年間澳門同知印光任、張汝霖合著之《澳門記畧》“澳蕃篇” ,記錄了葡人喪俗中遺產、遺孤處理的情況:
        “凡法王(主教)、兵頭(總督)、判事官(法官),歲給俸一二千金有差。理事官食其所贏,不給俸。外紅棍官(警務人員,因手持紅棍,故名)二等,曰大紅棍、曰二紅棍。大紅棍於夷人就瞑時,察其貲財,而藉記之,詢其人以若干送寺廟,若干遺子女,若干分給戚屬,詳出於冊,俾無後爭。二紅棍於夷人既歿,有子女俱幼,不能成立者,即依大紅棍所開應給之數,撫育其子女,而經理其餘財,待其既長婚嫁,舉以付之。如無子女,悉歸其貲於寺廟。”
        這裏記述了葡人死時立遺囑的民俗,對遺產分配作了交代。此書還對遺孤年幼時的撫養問題作了記述。這是一種法制民俗,與中國之重宗族、按宗法制度瓜分遺產者大不相同。
        《澳門記畧》“澳蕃篇”還對喪俗作了更詳細的記述:
        “(葡人)尤薄於送死。
        家有喪,號器不過七日,不炊,親友饋之食。
        無棺槨,舁支糧廟(即仁慈堂)公匣,至殮,以布帛覆以罩,僧鳴鐸前導,赴素所禮拜之廟而葬之。即至,出諸匣,富者入貲多,許於天主前穴地槁葬,鐫志姓名於石,貧者葬廟外。其富者又分貲獻諸廟,葬之日爭為鳴鐘,其妻子迄無一送者,故僧以日饒。
        葬踰年,出骨瘗之他所。如尚肉,謂獲罪不上昇,僧鞭其屍而掩之,需其化而改葬。
        喪期或一年,或數月,有吉事即不至期亦釋服。
        產子未彌月而夭,遍告戚友,聚而焚香,置諸盤,插花纏彩,送廟中葬僧勞其父母以鏹,謂之仙童。”
        這裏的記載說明:西方人“薄於送死”,和中國人之厚葬相比,是太“薄”了。
        家有喪而不做飯,親友送飯,不知何故。
        “公匣”似為公用的棺材,並不隨亡人埋葬,而是把屍體抬出來埋葬的。因出錢多而可以葬在教堂內。
        至於遺產的處理,竟說富者捐獻多而教堂“爭為鳴鐘”,而遺產並不給妻兒,以至教堂收入日多。
        服喪期不是三年,而是一年或數月,並不一定。
        嬰兒未滿月而死,被看成是“仙童”,在教堂內埋葬,其父母受到教堂獎賞。
        此處記錄了西人“二次葬”的情況,不知是否屬實。中國古代新石器時代有二次葬(如半坡村),南方許多民族也有二次葬,澳門華人中也有二次葬,但西方人的二次葬在別處還未見到,是否因受華人影響所致?待考。
        對中國皇帝駕崩,葡人亦戴孝。如一七一八年二月二十日澳門葡人議事會公布命令:“全體市民為中國皇帝的繼室、表姐(即小秀)的逝世,戴孝七天。”一七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命令:“各炮臺兵船鳴炮二十四小時,官員、士兵和法官穿喪服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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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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