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名。北宋神宗元丰三年(1080),由官制详定所起草,经皇帝批准有关表示文职官员俸禄、品阶标准新规定的法令,因而称为《元丰寄禄格》。其特点为“以阶易官”。官,本为职事官,宋初沿袭唐后期制度,成为“寓禄秩,叙位著”的寄禄官。任实职的另有“差遣”。因而形成官名与职掌分离的现象。元丰改制,恢复职事官的本来职掌,“各任所职”;杂取唐朝和本朝的文散官官称,有所增换制定新的寄禄阶官,以代替原来的寄禄官。如以开府仪同三司代使相,特进代尚书左、右仆射,金紫光禄大夫代吏部尚书,直到最低一级以将仕郎代判、司、簿、尉,共二十四阶,其后,徽宗时,崇宁、大观、政和年间曾做过三次增改,定为三十七阶。除开府、特进外,从六品以上为大夫,以下为郎。南宋增定三阶,共四十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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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7-18 文章来源: 可可诗词网 https://www.kekeshic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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