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 中共中央军委发出关于统一全军编制及部队番号的规定
11月1日 中共中央军委发出关于统一全军编制及部队番号的规定 : 中共中央军委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9月会议的精神,对全军的组织编制和部队番号作了统一规定,通令全军一体遵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分为野战部队、地方部队和游击部队。野战部队实行正规编制,统一称号,纵队改称为军,师和旅统一称师,不再称旅。军以上设兵团、野战军两级,军以下各级一般三三制编组,野战军和兵团所辖军、师数目,视需要和可能定之。各野战军以其所在地区分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北、中原、华东、东北野战军(上述各野战军后来改为第1、2、3、4野战军)。各野战军可编特种兵纵队,统率所属的炮兵、坦克兵、工兵等部队。地方部队以旅为最高单位,隶属各军区建制。游击队,仍保存纵队,支队等名称,不称军、师或旅。军区分为四级,一级军区共5个,即西北、中原、华东、东北、华北军区。二级军区3个,即晋绥、豫皖苏、冀察热辽军区。三级军区30个。军分区112个。各级军区都以所在地区的地点命名。各级军区的编制,以五大军区为范围,自行规定,呈报军委批准施行。各大军区凡成立1个步兵师,需呈报军委批准,成立1个步兵团,报军委备案。“解放军”、“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称呼,虽然早在1945年、1946年的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文件和新华社的报道中出现过,但各区部队在使用上长期不统一。军委规定,今后团和分区以上各部队,均冠以“中国人民解放军”字样,如“中国人民解放军东北军区”“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原军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X兵团(或第XX军),“中国人民解放军步兵第XXX师”(或步兵第XXX团)等。全军编制、番号的统一,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加强正规化建设的重要组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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