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南京条约
《南京条约》是中国近代与英帝国主义签订的第一个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1842年8月29日,清政府办理投降交涉的大臣耆英全部接受了英国提出的议和条款,正式签订《南京条约》,内容包括:①割让香港岛,从此香港沦为英国的殖民统治之下。②赔款2100万元。③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5处为通商口岸,英国可以派驻领事等官。④协定关税。英国商人居住五口通商口岸缴纳进出口关税中国须与英国协定。⑤废除公行制度,英商在通商口岸无论与何商贸易均听其便。《南京条约》签订后,中英双方在广州继续谈判。1843年7月22日,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即《虎门条约》作为《南京条约》的补充,英国又取得了以下特权:①领事裁判权。②片面最惠国待遇。③英国人可以在通商口岸租赁土地、房屋,永久居住。④低关税。在条约中对鸦片贸易只字未提,说明清政府对鸦片输入采取默认态度。《南京条约》的签订,使中国社会由封建社会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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