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革命的开展与苏维埃中央政府的成立

        建立农村根据地,开展农民革命,土地问题是重要一环。秋收起义队伍创建井冈山根据地后,经过打土豪、发动群众等准备,1928年2月开始分田。6月龙源口大捷后,土地革命全面展开。12月,毛泽东总结一年来土地革命经验,制定《井冈山土地法》,用法律形式否定地主土地所有制,在中共领导农村革命斗争中具有重要意义。但法案规定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没收地主土地,没收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而不是归农民所有,禁止买卖土地,这些规定没有充分满足农民的现实利益。
        红四军进军赣南闽西后,1929年4月,制定和颁发《兴国土地法》。该法根据中共“六大”提出的没收地主阶级的一切土地、耕地归农精神,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这是一个原则性的改正。7月,闽西党的“一大”通过《土地问题决议案》规定:自耕农的田地不没收;田地以乡为单位,按原耕形式,抽多补少平均分配;对富农只没收多余的土地,不要过分打击;对大中小地主区别对待,给地主以生活出路。这些政策比较符合农村实际,得到广大群众的积极拥护,闽西出现“分田分地真忙”的景象。
        在领导农民开展土地革命时,中共成功的策略对鼓动农民起来革命发挥了重要作用。当时很多记述都提到,农民作为被“发动”的革命者,其阶级意识和自觉的阶级对立是在中共领导的土地革命中逐渐发展起来的,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取得农民的信任,满足农民的愿望,至关重要。中共领导的土地革命的第一步,往往是和农民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减租、平谷(限制谷价)、废除债务、抗捐等,这些使大部分农民受益,农民“一尝其味,决不会轻易忘记”[1]。从赣南闽西看,开始多以分谷子相号召,中共各级领导机关都注意到,“大多数贫民对粮食要求非常迫切,所以分谷子这个口号能发动了千千万万的广大群众起来”[2];“群众说,只要分得十斤粮,死了一千人都值得”[3]。所以《红色中华》发表文章明确要求:“在分田之先必须要做散发财物——豪绅地主、反动派的衣物、谷、米、猪肉、用具等杂物分发给群众的工作以启发群众斗争,加深群众对分田的要求与认识。”[4]在满足农民经济利益,取得农民信任后,进一步将土地革命推向深入就顺理成章。
        1930年初,红四军主力回师赣南。2月7日,红四军前委在江西吉安陂头召开联席会议,批评了赣西南地区迟迟不分田的错误,提出一要分,二要快,决定按人口彻底平分土地。会后,赣西南的土地斗争迅速开展,三十多个县的广大农民分得土地。6月,在闽西长汀南阳召开的红四军前委、闽西特委联席会议,重申了分配土地应以人口为标准;并针对富农把持肥田,以贫瘠土地让人的做法,在抽多补少的基础上增加了抽肥补瘦的原则。
        上述有关土地问题的会议和文件,大都规定了土地国有,造成地权极不固定,有些地方田地一分再分,农民无法安心耕种,影响了农业生产。针对这一问题,1931年2月,毛泽东以中央军委总政治部主任名义写信给江西省苏维埃政府,要求各地各级工农民主政府发出布告,说明土地归农民私有,租借买卖自由,他人不得侵犯,从根本上解决了土地所有权问题。在土地革命过程中,中共不断总结经验,终于形成符合中国农村实际情况的土地革命方针和正确的土地分配方法,即依靠贫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分土地,在原耕地基础上,实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
        在赣南、闽西苏区摸索开展土地革命同时,其他各苏区也都进行了土地革命,并制订出相似的政策。1927年11月,方志敏等在赣东北领导弋阳、横峰起义,1928年12月成立信江苏维埃政府,规定了土地分配办法:以村为单位,平均分配土地。凡是不反对苏维埃的人民均有得土地之权。谁种归谁,抽多补少,抽肥补瘦,好坏均匀。这和赣南、闽西政策基本相同。鄂豫皖根据地1928年底规定,只没收地主、反革命分子的土地和富农剩余的土地,中农土地不动,反对了绝对平均主义,保护了中农利益,缩小了社会的波动面,是一条成功的经验。
        当中共不断摸索土地革命经验争取民众支持时,南京国民政府在土地问题上基本无所作为。即使是温和如浙江实行的二五减租,也因遭到地主的激烈反对无疾而终。蒋介石本人对土地问题的判断也偏于乐观,提出:“今日中国之土地,不患缺乏,并不患地主把持,统计全国人口,与土地之分配,尚属地浮于人,不苦人不得地,惟苦地不整理。即人口繁殖之内地省区,亦绝少数百亩数千亩之地主,而三数十亩之中小耕农,确占半数以上。职是之故,中正对于土地政策,认为经营及整理问题,实更急于分配问题。既就分配而言,本党早有信条,即遵奉平均地权遗教,应达到耕者有其田之目的,而关于经营与整理,则应倡导集合耕作以谋农业之复兴。盖本党立场,不认阶级,反对斗争,关于土地分配,自应特辟和平途径,以渐进于耕者有田。”[5]因此,蒋介石对于采取改变现有农村秩序的任何激烈举动都不以为然。不能说蒋介石对土地状况的判断毫无依据,问题是,在当时中国农村普遍贫困的背景下,即使是并不十分畸形的土地占有状况,也足以导致贫富分化状况的产生,而“如果贫富的差距就是生死之别,即使是贫富差距不那么明显,也会构成最严重的问题”[6]。在严峻的现实面前,任何的书生气都足以导致严峻的后果。蒋介石和国民党对土地问题的轻忽,使中共的土地革命几乎是在没有竞争对手的状况下展开。
        随着土地革命展开及对国民党军事进攻的击退,各苏区更加巩固并不断发展,特别是赣南闽西苏区连成一片,成为全国最大的苏维埃区域——中央苏区。为加强对全国苏区的统—领导,1931年11月7日至20日,中央、闽西、湘鄂赣、湘赣、湘鄂西、豫东北、琼崖苏区及红军代表、全国总工会、海员工会、左联和地下党代表共610人,在江西瑞金召开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主要任务是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并接受中共中央提出的各项法令草案,制定成法令颁布。大会依据临时中央有关宪法大纲的来电原则,制定、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宪法大纲》确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权性质是工农民主专政。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这个专政的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的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国家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贫农群众在它的周围,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7]会上还通过临时中央提供大会讨论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和《经济政策》等法规,以法律的形式把土地革命中实行的平均分配一切土地的政策固定下来,并规定工农大众享有劳动和取得物质待遇等种种权利。
        大会选举产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毛泽东当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项英、张国焘为副主席。中央执行委员会下设人民委员会作为中央行政机关,毛泽东为主席,人民委员会下设外交、军事、劳动、财政、土地、教育、内务、司法、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和国家政治保卫局等办事机构。根据《宪法大纲》,中央执行委员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人民委员会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之下处理日常政务,并发布一切法令和决议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国土上已经有两个性质根本不同的政权同时并存。
        在苏维埃中央政府成立时,自1927年长期活动在上海的中共中央遭到重大打击。中原大战结束后,蒋介石加强对中共地下组织的破获行动。1931年4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兼中央特科负责人顾顺章在武汉被捕叛变,造成中共重要领导人恽代英、蔡和森被捕遇害。6月,中共中央总书记向忠发被捕,随即被杀。七八月份,中共中央宣传部领导人罗绮园、杨匏安及中共中央军委委员、江苏省军委书记李超时相继被捕。大批中共高级领导人被捕遇害,加之一批干部被派往苏区,中共中央组织亟须重新健全。此时,经共产国际代表米夫同意,向忠发被捕后实际主持中共中央工作的王明准备赴莫斯科担任中共中央驻共产国际代表团负责人,周恩来将赴中央苏区。9月22日,中共中央在上海成立临时中央政治局。根据共产国际远东局的提议,新政治局由秦邦宪(博古)、张闻天(洛甫)、卢福坦、刘少奇、黄平、陈云、李竹声、康生、王荩仁等九人组成,秦邦宪为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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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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