夺柄失位,令不行

2019-05-18 可可诗词网-法家名言名句 https://www.kekeshici.com

        明王之所操者六:生之、杀之、富之、贫之、贵之、贱之。此六柄者,主之所操也。主之所处者四:一曰文,二曰武,三曰威,四曰德。此四位者,主之所处也。借人以其所操,命曰夺柄。借人以其所处,命曰失位。夺柄失位,而求令之行,不可得也。法不平,令不全,是亦夺柄失位之道也。(《管子·任法》)
        【注释】 借人:出让给别人。
        【译文】 明智的君主所要掌握的权力有六项:使人活、使人死、使人富、使人贫、使人贵、使人贱。这六种权柄,是君主要掌握的。君主所要占据的领域有四方面:一是文治,二是武功,三是刑威,四是德惠。这四个领域,是君主要占据的。把自己掌握的权力出让给别人,叫做失去权柄;把自己占据的领域出让给别人,叫做失去地位。失去权柄,又失去地位,还指望法令能够推行,是办不到的。法度不公平,政令不完备,也是导致失去权柄和地位的原因。
        【评说】 君主拥有权柄和地位,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上天赐予他权柄和地位是让他治理好国家,福泽民众,不是让他玩弄权术,祸害百姓,或以权谋私。对权力的使用是需要用公正完备的法度和严格透明的措施来加以约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