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

2020-09-07 可可诗词网-近代中国历史 https://www.kekeshici.com

        又称“最惠国条款”。缔约国双方依据平等互惠原则,将本国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优惠或豁免待遇,同样也给予对方的一种条约义务。一般限制在贸易、航海、关税、投资、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清政府在鸦片战争后被迫与外国侵略者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所规定的最惠国条款,则是一种片面的、非对等的、超范围的优惠条款。1843年(道光二十三年)中英《虎门条约》规定,将来中国如“有新恩施及各国,亦应准英人一体均沾”。尔后清政府与各国所订条约、均有类似规定,片面最惠国待遇成为外国侵略者掠夺和奴役中国的重要手段。到中日甲午战争前,先后攫取这一特权的有英、美、法、俄、瑞(典)、挪、德、丹、比、荷、意、奥、秘、葡、西、巴(西)等十六国。1868年(同治七年)《中美续增条款》中曾规定,中美两国人民都可在对方国土中获得最优惠待遇。1903年(光绪二十九年)《中美商约》又规定双方的、有条件的最惠国条款。但中国处于半殖民地状态,双方经济实力悬殊,纸面上的平等并不能改变事实上的不平等,所谓“最惠国待遇”,仍然只是帝国主义国家进行经济扩张的手段。

今日更新
今日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