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院

2022-10-16 可可诗词网-近代中国历史 https://www.kekeshici.com

        国民党五院制政府的组成部分之一。据1928年10月8日国民党公布的《国民政府组织法》设置,为最高监察机关,行使弹劾和审计职权。院长由政府委员兼任,设委员十九人至二十九人,任期未规定。监察委员不得兼任各级政府官职。1931年12月30日公布的《修正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院长、副院长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对国民党中央负责。设委员三十人至五十人。1947年3月31日公布的《五院组织法》规定,设委员五十四至七十四人,由各省市议会、蒙藏地方议会及华侨团体选出,任期六年。院长、副院长由委员互选。下设审计部及十个委员会。1949年被人民革命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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