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院
国民党五院制政府的组成部分之一。据1928年10月8日国民党公布的《国民政府组织法》设置,为最高考试机关,掌理官员的考选和铨叙。院长、副院长由政府委员兼任,下设铨叙部和考选委员会。1931年12月30日公布的《修正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院长、副院长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对国民党中央负责。1947年3月31日公布的《五院组织法》规定,院长、副院长(任期无限)及考试委员十一人(任期六年)均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掌理考试、任用、铨叙、考绩、级俸、升迁、保障、褒奖、抚恤、退休、养老等事项。1949年被人民革命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