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国民党五院制政府的组成部分之一。据1928年10月8日国民党公布的《国民政府组织法》设置,为最高司法机关。其职权为司法审判、司法行政、官吏惩戒及行政审判。此外关于特赦、减刑、复权等事项,由司法院长提请国民党政府委员会核准施行。院长、副院长由政府委员兼任,下设司法行政部、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及官吏惩戒委员会。1931年12月30日公布的《修正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司法院为最高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改由行政院管辖。院长、副院长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对国民党中央负责。1947年3月31日公布的《五院组织法》规定,院长、副院长各一人及大法官九人(终身制),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分设民事、刑事、行政裁判三庭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1949年被人民革命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