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天津条约
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沙俄乘英法联军进逼津、京之机,以“调停”为名诱逼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1858年(咸丰八年) 6月13日由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俄国驻华公使普提雅廷签订于天津。共十二款。主要内容为:开放上海、宁波、广州、福州、厦门、台湾(台南)、琼州七处为商埠;准许沙俄在通商口岸停泊军舰、设立领事、购地建房,享有领事裁判权;扩大原在华陆路通商贸易点,不得限制俄商人数及货物资本;享受片面最惠国待遇;东正教士得入内地自由传教;中俄派员查勘“从前未经定明边界”,为进一步侵占中国领土制造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