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天津条约
原称《中法和约章程》。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法国威逼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1858年(咸丰八年) 6月27日由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法国全权代表葛罗签订于天津。共四十二款,另附《和约章程补遗》。主要内容为:准许法国公使常驻北京;增开琼州、潮州(后改汕头)、台湾(台南)、淡水、登州(后改烟台)、南京为商埠;法国人得在各通商口岸租地造屋,建立教堂、医院、学校、坟茔等;法人可往内地游历;天主教士得入内地自由传教;凡中外议定税则,法国皆可“均沾”;准许法舰停泊中国各通商口岸;对法赔款银二百万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