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天津条约
又称《中英续约》。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英国威逼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1858年(咸丰八年) 6月26日由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英国全权代表额尔金签订于天津。共五十六款,另附《专条》。主要内容为:准许英国公使常驻北京;增开牛庄(后改营口)、登州(后改烟台)、台湾(台南)、潮州(后改汕头)、琼州、汉口、九江、南京、镇江为商埠;英国人得在各通商口岸居住、赁房、租地、买屋,建造教堂、医院、坟茔等;耶稣教、天主教教士得入内地自由传教;英人可往内地游历、通商;修改关税税则,减低商船吨税;英国商船得在长江各通商口岸往来;确定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对英赔款银四百万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