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商约
全称“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国国民党政府与美国政府于1946年11月4日在南京签订。共三十条。规定:缔约此方在彼方领土全境内有居住、旅行、经商、从事宗教事业及租贷和保有土地的权利;此方商品在彼方的征税、销售、分配和使用,享有不低于第三国或当地商品的待遇;此方船舶(包括军舰)在彼方口岸和领水内可自由航行等。缔约双方名义上享有对等的权利,但因中国与美国在经济力、军事力等方面的悬殊差异,实质上是美国单方面享受了该约的全部权利。这一卖国条约出笼后,中国人民表示坚决反对,中共中央庄严声明,不承认国民党政府一切卖国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