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新约
即《中法会订越南条约十款》,又称《李巴条约》。法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结束中法战争的不平等条约。1885年(光绪十一年) 6月9日由清政府北洋大臣李鸿章与法国驻华公使巴德诺签订于天津。共十款。主要内容为:清政府承认法国对越南的“保护权”;在中越边界保胜以上和谅山以北,指定两处通商地点,允许法国在此设立领事,并准法商居住;降低中国云南、广西边界进出口货物的商税;中国日后建筑铁路应向法国商办;法军撤离台湾、澎湖。法国在战败的形势下达到了发动这场侵略战争的目的,此后把侵略势力伸入中国云南和广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