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旗制度
清代满族的社会和军事组织。1601年(明万历二十九年)清太祖努尔哈赤在牛录制基础上建黄、白、红、蓝四旗,1615年增建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四旗,合称八旗。每旗设都统(满语称“固山额真”)、参领(满语称“甲喇额真”)、佐领(满语称“牛录额真”)等官。凡满族成员分隶各佐领。清太宗皇太极时将归附之蒙、汉人编为蒙古、汉军八旗。八旗制度建立之初,兼有军事、生产、行政等职能,旗人“出则为兵、入则为民”,“无事耕猎,有事征调”。清朝建立后,八旗制度实际上成为单纯的军事制度,但作为行政机构,八旗各级衙署与州县系统并存,旗人归所在旗管辖,与州县民人受清朝统治者不同形式的役使。旗人除任官充兵外,按制不准自谋生计,渐染游惰习气。鸦片战争后,因旗民生计困难,清政府遂于1864年(同治三年)宣布,可自往各省谋生。清廷覆灭后八旗制度完全崩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