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耗归公

2019-05-29 可可诗词网-历史大事 https://www.kekeshici.com

        “火耗”是中国旧时借口弥补银两熔铸损耗加征的税额。自明朝以来,白银成为社会主要货币,赋役税收主要缴纳白银。在熔炼中有损耗,解运需费用,因此必须在正赋之外加征“火耗”。这种因袭明朝的“火耗”到清朝越征越多,高达百分之五十。康熙末年有人提出整顿滥收火耗和改变它的用途的建议,认为火耗允许州县官员动用一部分外,其余的归省里,用作公共事务,康熙帝不赞成。雍正帝同乃父对此事态度不同。雍正元年(1723年),山西巡抚诺岷请求将该省各州县火耗银全部上缴布政司,一部分用作抵偿无着落的亏欠,一部分给官员作养廉银,雍正当即批准实行。1724年,山西先试行火耗归公,后来其他各省实行。火耗列入正税,存留地方备用。“火耗归公”的用途:一是用作官员养廉;二是弥补地方财政亏空;三是留作地方公用。这些都与官员养廉有关,都是为了整顿吏治。雍正朝由于实行火耗归公和养廉银制度,官场确实较以前清廉。但地方官员又另立新名浮收或借故挪移,除旧赋外,其他捐税中也有火耗名目,造币厂在造贵金属硬币时的溶化损耗也称火耗。所以,“火耗归公”造成了新的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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