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侵略
经济侵略是19世纪末期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一种侵略手段。主要包括以下方式:第一,政治贷款。政治贷款是中日“甲午战争”后帝国主义对华经济侵略的一个显著特点。《马关条约》规定清政府在3年内偿还对日赔款2亿两,再加上赎辽费3000万两,当时清政府全年的财政收入只有8000万两,根本无力筹款。在列强的争夺和强迫下,清政府在“甲午战争”后的3年时间里,先后3次向列强政治贷款。第一次是1895年7月,向俄法集团贷款“俄法洋款”总额4亿法郎,折银9800余万两,九四折,年息4厘,以海关收入为担保,分36年还清。俄法通过这次贷款,得以插足中国海关管理。第二次是在1896年3月,向英德集团所借的“英德洋款”借款总额为1600万英镑,折银9700万两,九四折,年息5厘,以海关收入为担保,分36年还清。英国由此获得控制中国海关36年的保证。第三次是在1897年3月,再次向英德集团续借“英德洋款”1600万英镑,折银1.12亿两,年息4厘5,分45年还清。这些借款,不仅利率高,折扣大,而且都有政治条件,进一步加深了清政府对帝国主义财政的依赖。政治贷款是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在屈辱条件下的畸形产物。第二,争夺中国铁路的投资权。甲午战争后几年间,列强共在中国取得长达1.9万余里的铁路投资权和修筑权。并控制了铁路沿线的大片土地和资源,有的甚至享有在铁路沿线的行政权和警察权,使铁路沿线的中国领土名存实亡。帝国主义为争夺这些铁路的投资权,彼此展开激烈的斗争。1998年秋至1999年夏,帝国主义对芦汉、津镇、粤汉、京奉4条铁路的争夺达到高潮。第三,投资中国矿山。1896年,美国首先和中国“合办”门头沟煤矿,外资从此侵入中国矿产。此后,列强纷纷与清政府签订“矿务”合同,攫取矿山投资权和开采权。第四,在华开设工厂。甲午战争前,外国资本在中国设立的工厂已有80余家,总资本约为2800万,其中多属船舶修造厂和原料加工。1895~1900年间,列强在中国设厂总数激增到933家,外资企业已经深入到中国的各个经济部门。他们利用了中国的廉价劳动力和原料,节省了运费,又享有免纳种种苛捐杂税的特权,从而取得巨额利润,严重排挤了中国民族工业产品。帝国主义的商品倾销,进一步激化了中国城乡手工业的破产。中国的商业资本不得不仰承外国资本的鼻息,或成了替外国资本家推销商品和收购原料的工具。甲午战争后列强在华经济侵略和商品输入,进一步加深了中国社会经济的半殖民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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