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新经济政策
十月革命后,苏维埃政权为了打退国内外敌人的进攻,实行了“战时共产主义”政策。战争结束后,1921年党的第十次代表大会根据列宁提议,通过了从“战时共产主义”过渡到新经济政策的决议。主 要措施是:用粮食税代替余粮收集制,大力发展商业,在一定限度内允许私营经济存在,并以租让、租借等形式发展国家资本主义。旨在利用商品货币关系,恢复、发展工业和农业,巩固工农业间的经济联系,逐步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限制以至最后消灭资本主义经济, 以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列宁指出,这一政策的实质是:“无产阶级同农民的联盟,是无产阶级先锋队同广大农民群众的结合”。无产阶级国家在掌握经济命脉的条件下实行新经济政策,暂时容许资本主义经济存在,但又以更快的速度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保证它在与资本主义作斗争中取得彻底胜利。新经济政策使国民经济的恢复取得显著成绩。到1936年,苏联实现了国家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