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787年宪法
美国独立之初的13个州,根据1781年的《邦联条例》建立了邦联制度。年轻的合众国由于政治上的松散,面临着一系列重大问题,社会动荡不安。为了摆脱困境,加强中央集权,1787年5月,12个州的代表(罗艾兰州除外)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制定了一部以三权分立为基础的联邦宪法。根据宪法,国会是立法机构,由参议院、众议院组成;国家行政大权赋予总统;司法权集中于最高法院。三者互相制约,又互为补充。1788年经9个州批准生效。1789年第一届国会开幕,华盛顿当选为总统,联邦政府建立。美国1787年宪法用成文法形式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完成了中央政府的创建,为世界各国资产阶级宪法提供了一个重要蓝本,故具有进步性。另外,这部宪法有着明显的种族歧视和漠视人民权利的特点。1791年通过《人民法案》补充了一些人民权利,为宪法蒙上了一层“民主”的面纱。后经多次修改,一直沿用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