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条
【出典】 《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上》:“武帝元封五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诏条察州。”唐·颜师古注:“《汉官典职仪》云:刺史班宣,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非条所问,即不省。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也。”
【释义】 西汉设部(州)刺史,督察郡国,以“六条”作为考核地方官员是否称职的准则。后世用作咏使臣督察州郡的典故。
【例句】 旧俗吴三让,遗风汉六条。(徐安贞《送丹阳采访》1228)这里期待出使者以汉刺史执行“六条”的精神完成使命。
【释义】 西汉设部(州)刺史,督察郡国,以“六条”作为考核地方官员是否称职的准则。后世用作咏使臣督察州郡的典故。
【例句】 旧俗吴三让,遗风汉六条。(徐安贞《送丹阳采访》1228)这里期待出使者以汉刺史执行“六条”的精神完成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