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井田制
1.井田制的重要史料
《孟子·滕文公上》(“滕文公问为国”)、《万章下》(“北宫锜问周室班爵禄”)、《左传·襄公十年》(“子驷为田洫”)、《襄公三十年》(“田有封洫,庐井有伍”)、《襄公二十五年》(“井衍沃”)、《成公二年》(“先王疆理天下”一段)、《穀梁传·宣公十五年》(初税亩传)、《公羊传·宣公十五年》(初税亩传注)、《周礼·地官·小司徒》(“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遂人》(“凡治野以下剂致甿”和“凡治野夫间有遂”两段)、《考工记·匠人》(“为沟洫”段),又《地官·大司徒》(“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段)、《载师》(“以廛里任国中之地”段)、《旅师》(“以地之□恶为之等”)、《夏官·司勋》(“掌赏地之政令,唯加田无国正”)、《国语·鲁语下》(“季康子欲以田赋”)、《礼记·王制》、《韩诗外传》卷四(“古者八家而井田”)、《荀子·王霸篇》(“百亩一守,事业穷无所移之也。又传曰农分田而耕”)、《大略篇》(“故家无亩宅,百亩田”)、《史记·商君列传》(“为田开阡陌封疆”)、《蔡泽列传》(“决裂阡陌”)、《汉书·食货志上》等。
2.井田制应如何理解
孟子所述的“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和《周礼·地官·遂人》、《匠人》所述沟洫之制都是举出一个典型的例子,并不是叫人机械地照这样实行。证据:《孟子》:“若夫润泽之,则在君与子矣。”《匠人》:“凡沟必因水势,防必因地势。”《左传·成公二年》:“先王疆理天下,物土之宜而布其利,故《诗》曰:‘我疆我理,南东其亩。’”《汉书·食货志》:“此谓平土可以为法者也。”《地官·载师》注:“地之形实不方平如图,受田邑者远近不得尽如制,其所生育赋贡,取正于是尔。”《地官·遂人》注:“此皆设法耳,非于万夫之外,必有大川绕之,且川者流水,不得方折而匝之也。”《左传·桓公二年》疏:“礼设法耳,土地之形,不可方平如图,未必每服皆如其数也。”焦循《孟子正义》:“或云,方是法不是形。古九数,一曰方田,若其田本方,安用算? 山水之性,皆以曲而善走,即广野平畴,其脤必自山出,大约中出者必中高,边出者必边高,断无百十里直如绳,平如砥者。孟子方里云云,亦举一方者以为例耳。”
《孟子·滕文公上》说:“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钧,谷禄不平……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史记·商君列传》说:“为田开阡陌封疆。”上述这两份材料对于了解井田有重要意义。“经界”实包括领地间和耕地间两种限界,“封疆”是大小领主领地的限界,阡陌是领地内耕地的限界。《左传·成公二年》:“疆理天下。”成公四年:“疆许田。”襄公八年:“疆鄫田。”襄公二十六年:“疆戚田。”又成公三年:“以修封疆。”昭公二十三年:“正其疆场,修其土田。”《诗·大雅·崧高》:“彻申伯土田。”《江汉》:“彻我疆土。”《小雅·信南山》:“我疆我理。”等都是对领主封疆的经界工作。至耕地间的经界工作,则《左传·襄公三十年》:“田有封洫,庐井有伍”应属于这一种①。总之,井地的目的在于制禄,而不在于养民。分田而耕,主要适应当时生产力的发展水平。
3.井田制的特点
土地为大小领主所有,人民没有土地所有权。人民只能在所分的一小块土地上耕种。这个耕种,与其说是一种权利,毋宁说是一种义务,因为耕种所得的一部分须给领主享用,自领主看来,土地能产生地租比它能保障农民的生活更重要些。在这个制度下,人民固然永远不用担心会有“无立锥之地”的贫,但也不可能有“田连阡陌”的富,实质上,农民是为领主产生地租而生活着,这样就使当时分封制和宗法制的长期存在得到了物质上的保证。
《孟子·滕文公上》(“滕文公问为国”)、《万章下》(“北宫锜问周室班爵禄”)、《左传·襄公十年》(“子驷为田洫”)、《襄公三十年》(“田有封洫,庐井有伍”)、《襄公二十五年》(“井衍沃”)、《成公二年》(“先王疆理天下”一段)、《穀梁传·宣公十五年》(初税亩传)、《公羊传·宣公十五年》(初税亩传注)、《周礼·地官·小司徒》(“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遂人》(“凡治野以下剂致甿”和“凡治野夫间有遂”两段)、《考工记·匠人》(“为沟洫”段),又《地官·大司徒》(“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段)、《载师》(“以廛里任国中之地”段)、《旅师》(“以地之□恶为之等”)、《夏官·司勋》(“掌赏地之政令,唯加田无国正”)、《国语·鲁语下》(“季康子欲以田赋”)、《礼记·王制》、《韩诗外传》卷四(“古者八家而井田”)、《荀子·王霸篇》(“百亩一守,事业穷无所移之也。又传曰农分田而耕”)、《大略篇》(“故家无亩宅,百亩田”)、《史记·商君列传》(“为田开阡陌封疆”)、《蔡泽列传》(“决裂阡陌”)、《汉书·食货志上》等。
2.井田制应如何理解
孟子所述的“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和《周礼·地官·遂人》、《匠人》所述沟洫之制都是举出一个典型的例子,并不是叫人机械地照这样实行。证据:《孟子》:“若夫润泽之,则在君与子矣。”《匠人》:“凡沟必因水势,防必因地势。”《左传·成公二年》:“先王疆理天下,物土之宜而布其利,故《诗》曰:‘我疆我理,南东其亩。’”《汉书·食货志》:“此谓平土可以为法者也。”《地官·载师》注:“地之形实不方平如图,受田邑者远近不得尽如制,其所生育赋贡,取正于是尔。”《地官·遂人》注:“此皆设法耳,非于万夫之外,必有大川绕之,且川者流水,不得方折而匝之也。”《左传·桓公二年》疏:“礼设法耳,土地之形,不可方平如图,未必每服皆如其数也。”焦循《孟子正义》:“或云,方是法不是形。古九数,一曰方田,若其田本方,安用算? 山水之性,皆以曲而善走,即广野平畴,其脤必自山出,大约中出者必中高,边出者必边高,断无百十里直如绳,平如砥者。孟子方里云云,亦举一方者以为例耳。”
《孟子·滕文公上》说:“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钧,谷禄不平……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史记·商君列传》说:“为田开阡陌封疆。”上述这两份材料对于了解井田有重要意义。“经界”实包括领地间和耕地间两种限界,“封疆”是大小领主领地的限界,阡陌是领地内耕地的限界。《左传·成公二年》:“疆理天下。”成公四年:“疆许田。”襄公八年:“疆鄫田。”襄公二十六年:“疆戚田。”又成公三年:“以修封疆。”昭公二十三年:“正其疆场,修其土田。”《诗·大雅·崧高》:“彻申伯土田。”《江汉》:“彻我疆土。”《小雅·信南山》:“我疆我理。”等都是对领主封疆的经界工作。至耕地间的经界工作,则《左传·襄公三十年》:“田有封洫,庐井有伍”应属于这一种①。总之,井地的目的在于制禄,而不在于养民。分田而耕,主要适应当时生产力的发展水平。
3.井田制的特点
土地为大小领主所有,人民没有土地所有权。人民只能在所分的一小块土地上耕种。这个耕种,与其说是一种权利,毋宁说是一种义务,因为耕种所得的一部分须给领主享用,自领主看来,土地能产生地租比它能保障农民的生活更重要些。在这个制度下,人民固然永远不用担心会有“无立锥之地”的贫,但也不可能有“田连阡陌”的富,实质上,农民是为领主产生地租而生活着,这样就使当时分封制和宗法制的长期存在得到了物质上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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