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克
新疆维吾尔族地方官吏的总称。清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平定大小和卓之乱以后,根据新疆的民族特点,在南疆维吾尔族居住区设立,驻天山南路的回部各城。古代维吾尔族即有“伯克”,为世袭官职。清政府废除了伯克的世袭制,给伯克加以三品至七品品级,授予一些特权,实际权力则掌握在各城参赞、办事、领队大臣手中。四品以上伯克均需轮流进京朝见皇帝。各伯克的最高长官统管一切事务称为阿奇木伯克,其副职称为伊沙噶伯克或伊什罕伯克。其他还有分别专管地亩粮赋的,匠役营造的,集市贸易的,刑名词讼的,交通、社会治安、宗教事务、教育等方面的伯克。清政府利用这些伯克来统治新疆维吾尔族地区,伯克享有俸禄,按品级高低授予土地和种地人。各城的伯克无固定名额,根据城市大小、事务繁简而设置。光绪十年(1884年),清政府在新疆设置行省,以州县制取代了维吾尔族地区的伯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