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屯田

2024-01-31 可可诗词网-古代制度 https://www.kekeshici.com

        明代屯田分军屯、民屯和商屯。①军屯:朱元璋起义不久,就设置民兵万户府,自称是效法汉武帝和曹操,实行“屯田以给军饷”。即皇帝位后,继续推行军队卫所屯田。洪武二十五年(1393年),敕令五军都督再次申谕全国各卫所督兵屯种,强调屯田是“兴国之本”,国家长治久安之策。据《明书·土田》记载,明初军屯屯田数已达9300多万亩。《明书·食货志》记载,明政府制度规定:边防军队“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每一屯兵受田50亩,每年向国家缴纳“屯田籽粒”5石,即“亩税一半”,永乐时增至六石。官给牛和种子的,还要交牛、种税。永乐元年(1403年)统计,政府所收“屯田籽粒”占总税粮的43%。据《明史·食货志》记载:明初各镇都有屯田,一军之田,足够一军的各项开支,卫所官吏的薪俸也是从这里解决的。②民屯:明初,全国很多地区处于地广人稀的状态,为了恢复农业生产,明政府主要采用“移民垦荒”的手段。洪武、永乐年间,多次有计划有组织的将人多地少的狭乡农民,强制迁移到宽乡屯垦。如洪武三年(1370年)迁苏州、松江、嘉兴、湖州、杭州无地农民4000余户往临濠屯种。为了巩固政权,洪武四年(1371年),徐达平定沙漠,徙蒙古民38 860户,共197 027口,散居各地屯种。再是从狭乡招募失去土地的农民和没有户籍的流民去旷土之处屯垦。如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山西沁州民张从整等116户,应募屯田,由户部发给经费,迁往河南、山东、北平屯田。还有因罪强徙屯田的。《明史·韩可宜传》载:洪武九年(1376年),诏令“官吏有罪者,笞以上悉谪凤阳,至数万”。此外,被镇压后的暴动农民、犯罪应罚充军的都发往旷处屯垦。③商屯:属民屯性质。明朝为了解决边防180多万人的军饷给养,减少运费支出和运输的困难,明政府利用给予食盐及专卖权的办法招商。规定商人把粮食运到边防纳粮上仓,从5石到1石的数量与路程的远近,向政府换取一小引(200斤)的盐引(专买凭证),名叫“开中”,这样贩盐获利很高。于是盐商就雇佣游民到边地屯垦,就地产粮以换盐引。商屯的土地,明政府允许“自择官地耕种”。商屯中的屯民,是用“堡伍”这种类似军伍的编制组织起来的,在盐商监督下进行生产,衣食器械都由主人供给,身家性命皆托重于主人,成为依附盐商的人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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