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全国土地改革完成以后,遵循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开展了农业合作化运动。采取逐步前进、相互衔接的三个步骤和形式,从组织带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发展到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进而建立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集体化的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1956年底,参加合作社的农户占全国农户的96.3%,其中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占全国农户的87.8%。在所有制方面,基本完成了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所规定的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