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中取大,害中取小
断指以存腕。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也。害之中取小也,非取害也,取利也。其所取者,人之所执也。遇盗人,而断指以免身,利也。其遇盗人,害也。
————(《大取》)
鉴 赏
墨家从实践中概括权衡利害的原则,利中取大,害中取小,尽力争取向有利于己的选项转化的实践辩证哲学原则,有原创的理论意义。
这里原文整体的意思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宁肯断掉一个指头,也要争取保存手腕。在利中是取大的,在害中是取小的。所谓“害中取小”,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不是“取害”,而是“取利”。所谓“取”,是指人的选择执持。遇到强盗,被迫断掉一个指头,以保全生命,就保全生命这一点来说是利,就遇到强盗,被迫断掉一个指头来说是害。
在利中取大的,不是被迫不得已的,而是自己主动争取的。在害中取小的,是被迫不得已的。在利中取大的,是在尚未存在的事情中,去争取实现某一种。在害中取小的,是在已经存在的事情中,被迫舍弃某一种。
墨家理论的长处,是从实践中总结正确的思维方法。这段话中理论思维的闪光,是从亲身经历的事情中,概括“利之中取大”和“害之中取小”的实践哲学原则,其中包含概念对立转化的辩证思维。
“害之中取小也,非取害也,取利也。”是机智巧妙的辩证思维表达。分明说是“害之中取小”,怎么又说是“非取害也,取利也”呢?这是不是违反了形式逻辑的同一律,自相矛盾,说胡话呢?
其实这是墨者运用辩证思维的一个具体实例,意为在“处理两害相权,取其小”的实践课题时,“取害”的概念,在整体保存和发展的意义上,就转化为“取利”。所以结论说:“非取害也,取利也。”即不是“取害”,而是“取利”。
经商办货,途经深山老林,“遇盗人”,劫匪想杀人越货,谋财害命,这是“害”。但假如被迫“断指以免身”,在生命整体保存和发展的意义上,就转化为“利”。因为争得生命整体的保存,可以继续创造发展,才是最重要的。俗话说:“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与此意思相似。
《贵义》说:“商人之四方,市贾倍蓰(一倍和五倍),虽有关梁(关隘桥梁)之难,盗贼之危,必为之。”商人到四方,经商办货,流通赚钱,是自己的本分。赚取比市价高出一倍和五倍的利润,均属正常。虽有关隘桥梁的困难,盗贼抢劫的危险,也一定要做。
这是超越“断指”的“小害”,而得“免身”后的“大利”。被迫“断指”,是遇“小害”。有“小害”,不如无害,可总结教训,力图避免。所以说:“其遇盗人,害也。”
墨家“利中取大,害中取小”的实践辩证哲学原则,是今日辩证逻辑应用研究的先驱,对我们仍有重要的实践启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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