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澳門譚氏宗親會章程
(一九九四年二月修訂)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譚氏宗親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蓬萊新巷十一號一樓。
第三條:本會以聯絡譚氏宗親情誼、團結互助、共謀福利為宗旨,並致力與各地及僑居海外之譚氏宗親聯繫,促進宗誼。
第四條:凡譚氏宗親,不分性別或其母及妻室,同意本會宗旨,遵守章程,品行端正者,得申請為會員。
第五條:凡申請入會者,須填具申請書,由本會會員介紹,經理事會通過方得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一)凡會員有選舉、被選舉及享受本會所辦一切福利之權利。
(二)凡會員有繳納基金、會費之義務。
第七條:會員繳費:
(一)基金:入會時一次過繳交一百元。
(二)會費:每年繳交三十元。
(三)永遠會員:一次過繳交二千元(以後不須繳交會費)。
(四)會員仙遊:本會致送一百元香儀金。
第八條:凡會員欠交會費一年,得停止其享受本會一切權利,如清繳欠費,足一個月後,方得繼續享受以上福利。
第九條:凡會員有嚴重違反章程或對本會有破壞行動,經理事會勸告無效時,得開除其會籍,所繳各費概不發還。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每年舉行一次。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選任本會會長及副會長,選舉理監事,並可聘任榮譽名銜。
(三)決定會務方針及每年計劃。
(四)審查及批准理事會之工作。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由會員大會選舉若干人組織之。監事會監核會務,由會員大會選舉若干人組織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理事會下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部、總務部、財政部、福利部、聯絡部、嘗業保管部。監事會下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審查部、稽核部。各部人數,按實際需要由理監事會決定,並由理監事分別互選兼任。
第十三條:本會設有譚氏宗祠,用以安置先人靈位及設有靈灰盒,由本會經常祭拜,其辦法細則,由理監事會制定。
第十四條:本會附設有宏陽福利會,可同享本會之福利,其章程則由理事會另訂。
第十五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譚氏宗親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蓬萊新巷十一號一樓。
第三條:本會以聯絡譚氏宗親情誼、團結互助、共謀福利為宗旨,並致力與各地及僑居海外之譚氏宗親聯繫,促進宗誼。
第四條:凡譚氏宗親,不分性別或其母及妻室,同意本會宗旨,遵守章程,品行端正者,得申請為會員。
第五條:凡申請入會者,須填具申請書,由本會會員介紹,經理事會通過方得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一)凡會員有選舉、被選舉及享受本會所辦一切福利之權利。
(二)凡會員有繳納基金、會費之義務。
第七條:會員繳費:
(一)基金:入會時一次過繳交一百元。
(二)會費:每年繳交三十元。
(三)永遠會員:一次過繳交二千元(以後不須繳交會費)。
(四)會員仙遊:本會致送一百元香儀金。
第八條:凡會員欠交會費一年,得停止其享受本會一切權利,如清繳欠費,足一個月後,方得繼續享受以上福利。
第九條:凡會員有嚴重違反章程或對本會有破壞行動,經理事會勸告無效時,得開除其會籍,所繳各費概不發還。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每年舉行一次。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選任本會會長及副會長,選舉理監事,並可聘任榮譽名銜。
(三)決定會務方針及每年計劃。
(四)審查及批准理事會之工作。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由會員大會選舉若干人組織之。監事會監核會務,由會員大會選舉若干人組織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理事會下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部、總務部、財政部、福利部、聯絡部、嘗業保管部。監事會下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審查部、稽核部。各部人數,按實際需要由理監事會決定,並由理監事分別互選兼任。
第十三條:本會設有譚氏宗祠,用以安置先人靈位及設有靈灰盒,由本會經常祭拜,其辦法細則,由理監事會制定。
第十四條:本會附設有宏陽福利會,可同享本會之福利,其章程則由理事會另訂。
第十五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