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宣言》
《人权宣言》
又称《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是人类权利基本文件之一,发表于法国资产阶级革命高潮中。1789年7月9日,法国国民议会改为制宪会议,7月14日,制宪会议推选拉斐德、穆尼耶、塔里兰和西耶世等进行起草工作,8月20—26日由制宪会议通过。它曾成为法国1791年,1793年、1795年宪法的序言。全文共17条。《人权宣言》开宗明义宣布了一些基本人权如平等权、自由权、财产权和安全权。其中第1条指出,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平等的,因此公民的荣誉只能是建立在公共事业的基础上。第2条指出,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第3条指出,国民是一切主权之源;任何个人或集团都不具有任何不是明确的从国民方面取得的权力。这3条构成自由的基础和资产阶级民主与法治的基础。以后各条对这些原则进行了阐发提出了一系列法治原则。如第6条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凡属公民都有权以个人的名义或通过他们的代表协助制定法律,不论是保护还是处罚,法律对全体公民应一视同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8条提出,罪刑法定原则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法律只应判处绝对而且明显地非判处不可的刑罚,除非依据一项犯罪前已公布在案的法律,并合法执行,任何人都不应受到惩罚”。第11条论述了言论自由原则,指出“无拘无束地交流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另外第13条论述了分权原则,第17条论述了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该《宣言》借鉴了北美某些州如弗吉尼亚州和新罕布什尔州的宪法,吸收了17、18世纪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之精华,如孟德斯鸠、洛克的分权思想,百科全书派、洛克的自然法理论,卢梭人民主权及公共意志思想志等,反映了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反对封建专制、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理想,激励了当时法国大革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