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绎法的写作手法
从普遍性结论或一般性事理推导出个别性结论的论证方法。是演绎推理在议论文中的运用。
在演绎论证中,普遍性结论是依据,而个别性结论是论点。演绎推理与归纳推理相反,它反映了论据与论点之间由一般到个别的逻辑关系。
比如毛泽东在《为人民服务》一文中有一段著名的论述:“人总是要死的,但死的意义有不同。中国古时候有个文学家叫做司马迁的说过:‘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为人民利益而死,就比泰山还重;替法西斯卖力,替剥削人民和压迫人民的人去死,就比鸿毛还轻。张思德同志是为人民利益而死的,他的死是比泰山还重的。”这段话中就包含着一个完整的演绎论证。“为人民利益而死,就比泰山还重”,是普遍性原理,是论据,是“大前提”;“张思德同志是为人民利益而死的”,是已知的判断,是“小前提”;而“他的死是比泰山还重的”则是结论,也是论点。
演绎推理的主要形式是三段论,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大前提是一般事理;小前提是要论证的个别事物;结论就是论点。用演绎法进行论证,必须符合演绎推理的形式。但在写作时,根据文章表达生动简洁的要求,对三段论推理过程的表述可以灵活处理,有时省略大前提,有时省略小前提。比如,“马克思主义是一种科学真理,它是不怕批评的”,就省略了大前提。又如,“鲁迅曾说:‘愿中国青年都摆脱冷气,一直往前走。’我们不正该焕发朝气,勇往直前吗?”就省略了小前提。
运用演绎推理,作者所根据的一般原理即大前提必须正确,而且要和结论有必然的联系,不能有丝毫的脱节或牵强,否则会使人对结论的正确性产生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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