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建隆重详定刑统
简称《宋刑统》。刑事法典。三十卷。宋窦仪及苏晓、奚屿、张希让、陈光义、冯叔向等人集体编纂而成。书成于宋乾德元年(963年)。
窦仪,字可象。生于后梁乾化四年(914年),卒于宋乾德五年(967年)。宋蓟州渔阳(今天津市蓟县)人。官至工部尚书兼判大理寺,翰林学士。窦氏初为后晋天福进士,为景延广记室。后汉召为右补阙、礼部员外郎。后周时为翰林学士、给事中,改礼部侍郎、权知贡举,详定制度。恭帝时迁兵部侍郎。建隆元年,迁工部尚书,兼判大理寺。以学问优博,多知典故,为太祖所重。三年,奉诏重定《刑统》,以刑律分类为门,附见制、敕、格、令、式等法例,至乾德元年成书。
苏晓,字表东,生年不详,卒于开宝九年(976年)。京兆武功人。官至判大理寺及右谏议大夫。宋初,诏与窦仪、奚屿等同详定《刑统》。苏氏深文少恩,当时号为酷吏。其余四者,生平不详。
该书是宋第一部刑事法典,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以镂版印行的成文法典。全书连目录,共三十一卷。分二百一十三门,内有律十二篇,五百零二条,令格式敕计一百七十七条,起请三十二条,以及律疏。篇下分门,以门统律,是《宋刑统》与唐律的重要区别。《宋刑统》采用唐末五代以来的“刑律统类”的形式,依据《大周刑统》(即《显德刑统》)的体例,克服其“科条繁浩,或有未明”的弊病,凡“不便者”,“参议而厘正之”。可见,《宋刑统》与《大周刑统》有着直接的渊源关系。虽说《宋刑统》只是就《大周刑统》稍加修改而成,但其在形式、编排上毕竟有两点重要之处:(一)从《大周刑统》中删除令式一百零九条,增入制十五条及臣等起请三十二条,又录出一部律内“余条准此”四十四条,附于《名例律》之后;(二)《大周刑统》中的律疏并非唐律疏的全文,中有节略,《宋刑统》将唐律疏全部恢复。“旧疏议节略,今悉备文”。
《宋刑统》在编纂体例上与《唐律疏议》也有很大差异。宋统治者沿袭后周律文附敕令格式的传统,集唐开元二年至宋建隆三年达二百五十年间的敕令格式,经过审定,分门别类列于律后。《宋刑统》所附入的每一敕令格式,其开端都加一“准”字,以示经过皇帝核准。其内容有删节的,都注明“节文”两字;敕、令、格、式之间夹入的起请条,均标明“臣等参详”的字样,表示更定《刑统》时,臣僚对律、敕、令、格、式有所变更的具体建议。由于“起请条”已经皇帝核定,也与准用的敕令格式一样具有大法的效力。
在内容上,《宋刑统》几乎是《唐律疏议》的翻版,只是作了三点修改:
第一,变更了刑罚制度。在五刑部分增加“折杖法”,将笞、杖、徒、流折合相应的臀杖或脊杖,作为原刑的代用刑,表示省刑、从轻之意,比如笞十、二十决臀杖七,杖六十决臀杖十三,徒一年决脊杖十七,流二千里决脊杖十七、配役一年。死刑无此类的代用刑。
第二,增设了新的条目。《宋刑统》将《唐律》十二篇的内容全部抄袭外,又加了新条目。卷十二增加了“户绝资产”门。此门由令、式、敕、起请条组成。其中唐之《丧葬令》规定:“诸身丧户绝者,所用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宋刑统》在“臣等参详”中删去“部曲、客女、奴婢”。这说明当时部曲等已不能出卖,反映此三种人身份地位的提高。
第三,删去一些不必要或过时的文字。如《唐律疏议》每篇之首都有一段历史渊源的叙述,《宋刑统》则概行删去。又如卫禁律“宫等冒名守卫”条,删去“若朱雀等门”。朱雀门是唐代皇城的宫门,故删。
从建隆四年(963年)颁行后,《宋刑统》有过四次修改,但其始终占据宋大法的地位。凡有不足,则有敕令作为补充。神宗变法后,突出了敕的作用,使《宋刑统》的实际地位有所下降。
由窦仪及苏晓主持修订的《宋刑统》这部巨著,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就全部告峻,而且将历史与现实巧妙地结合起来,这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修订者收集了自唐代开元二年到宋初建隆三年近一百五十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从宋朝统治的现实需要出发,加以审定,并将其置于相应的律文之后。此法确可济一时之急,但终属仓促而成,免不了草创之迹以及抄袭之讥。因历史的原因,宋初没有创立新的法典编纂体例,这就给宋后世立法带来了极大的消极影响。临时性与模仿性成了整个宋代立法的两大特点。
该书原刊本早已失传,清修《四库全书》亦未收录。现可见的,主要有两种版本。中华民国七年(1918年),北洋政府国务院法制局根据天一阁抄本,将此书刊行,这就是局本。民国十一年(1922年),吴兴人刘承幹亦根据天一阁抄本将此书校刻刊行,此本简称嘉业堂本。相比之下,以刘氏嘉业堂本为好。
窦仪,字可象。生于后梁乾化四年(914年),卒于宋乾德五年(967年)。宋蓟州渔阳(今天津市蓟县)人。官至工部尚书兼判大理寺,翰林学士。窦氏初为后晋天福进士,为景延广记室。后汉召为右补阙、礼部员外郎。后周时为翰林学士、给事中,改礼部侍郎、权知贡举,详定制度。恭帝时迁兵部侍郎。建隆元年,迁工部尚书,兼判大理寺。以学问优博,多知典故,为太祖所重。三年,奉诏重定《刑统》,以刑律分类为门,附见制、敕、格、令、式等法例,至乾德元年成书。
苏晓,字表东,生年不详,卒于开宝九年(976年)。京兆武功人。官至判大理寺及右谏议大夫。宋初,诏与窦仪、奚屿等同详定《刑统》。苏氏深文少恩,当时号为酷吏。其余四者,生平不详。
该书是宋第一部刑事法典,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以镂版印行的成文法典。全书连目录,共三十一卷。分二百一十三门,内有律十二篇,五百零二条,令格式敕计一百七十七条,起请三十二条,以及律疏。篇下分门,以门统律,是《宋刑统》与唐律的重要区别。《宋刑统》采用唐末五代以来的“刑律统类”的形式,依据《大周刑统》(即《显德刑统》)的体例,克服其“科条繁浩,或有未明”的弊病,凡“不便者”,“参议而厘正之”。可见,《宋刑统》与《大周刑统》有着直接的渊源关系。虽说《宋刑统》只是就《大周刑统》稍加修改而成,但其在形式、编排上毕竟有两点重要之处:(一)从《大周刑统》中删除令式一百零九条,增入制十五条及臣等起请三十二条,又录出一部律内“余条准此”四十四条,附于《名例律》之后;(二)《大周刑统》中的律疏并非唐律疏的全文,中有节略,《宋刑统》将唐律疏全部恢复。“旧疏议节略,今悉备文”。
《宋刑统》在编纂体例上与《唐律疏议》也有很大差异。宋统治者沿袭后周律文附敕令格式的传统,集唐开元二年至宋建隆三年达二百五十年间的敕令格式,经过审定,分门别类列于律后。《宋刑统》所附入的每一敕令格式,其开端都加一“准”字,以示经过皇帝核准。其内容有删节的,都注明“节文”两字;敕、令、格、式之间夹入的起请条,均标明“臣等参详”的字样,表示更定《刑统》时,臣僚对律、敕、令、格、式有所变更的具体建议。由于“起请条”已经皇帝核定,也与准用的敕令格式一样具有大法的效力。
在内容上,《宋刑统》几乎是《唐律疏议》的翻版,只是作了三点修改:
第一,变更了刑罚制度。在五刑部分增加“折杖法”,将笞、杖、徒、流折合相应的臀杖或脊杖,作为原刑的代用刑,表示省刑、从轻之意,比如笞十、二十决臀杖七,杖六十决臀杖十三,徒一年决脊杖十七,流二千里决脊杖十七、配役一年。死刑无此类的代用刑。
第二,增设了新的条目。《宋刑统》将《唐律》十二篇的内容全部抄袭外,又加了新条目。卷十二增加了“户绝资产”门。此门由令、式、敕、起请条组成。其中唐之《丧葬令》规定:“诸身丧户绝者,所用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宋刑统》在“臣等参详”中删去“部曲、客女、奴婢”。这说明当时部曲等已不能出卖,反映此三种人身份地位的提高。
第三,删去一些不必要或过时的文字。如《唐律疏议》每篇之首都有一段历史渊源的叙述,《宋刑统》则概行删去。又如卫禁律“宫等冒名守卫”条,删去“若朱雀等门”。朱雀门是唐代皇城的宫门,故删。
从建隆四年(963年)颁行后,《宋刑统》有过四次修改,但其始终占据宋大法的地位。凡有不足,则有敕令作为补充。神宗变法后,突出了敕的作用,使《宋刑统》的实际地位有所下降。
由窦仪及苏晓主持修订的《宋刑统》这部巨著,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就全部告峻,而且将历史与现实巧妙地结合起来,这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修订者收集了自唐代开元二年到宋初建隆三年近一百五十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从宋朝统治的现实需要出发,加以审定,并将其置于相应的律文之后。此法确可济一时之急,但终属仓促而成,免不了草创之迹以及抄袭之讥。因历史的原因,宋初没有创立新的法典编纂体例,这就给宋后世立法带来了极大的消极影响。临时性与模仿性成了整个宋代立法的两大特点。
该书原刊本早已失传,清修《四库全书》亦未收录。现可见的,主要有两种版本。中华民国七年(1918年),北洋政府国务院法制局根据天一阁抄本,将此书刊行,这就是局本。民国十一年(1922年),吴兴人刘承幹亦根据天一阁抄本将此书校刻刊行,此本简称嘉业堂本。相比之下,以刘氏嘉业堂本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