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录
又称《洗冤录》。法医学著作。五卷。宋慈撰。成书于南宋淳祐七年(1247年)。
宋慈,字惠父,号自牧。生于宋淳熙十三年(1186年),卒于淳祐九年(1249年)。建宁建阳(今属福建)人。嘉定进士。初任信丰县主簿,端平二年为魏了翁幕属。后除广东提刑,雪冤禁暴,阅八月决辟狱囚二百余,一革粤吏数年不予详复之积弊。改江西提刑兼知赣州。淳祐八年,为广东经略安抚使、知广州,卒于任。宋慈一生,为官清廉,秉公执法。数度出任司法官,在审理刑狱时能严肃审谨,揭暴锄奸,平反了一些错、冤狱案,甚为时人所誉。
宋慈总结了宋代和以前法医的经验,博采治狱之书以及官府历年所公布条例和格目,并加以订正,补充、吸取民间医药学知识与官府刑狱检验技术,最后终成是书。
本书包括《原序》和正文两个部分。正文分为五卷,共五十三目(类)。卷之一计“条令”、“检覆总说上”、“检覆总说下”和“疑难杂说上”四目。卷之二共十二目:疑难杂说下,初检,覆检,验尸,妇人,四时变动,洗罨,验未埋瘗尸首,验坟内及屋下攒殡尸,验坏烂尸,无凭检验,白僵死瘁死。第三卷有五目:验骨,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自缢,被打勒死假作自缢,溺死。卷四共十目:验他物及手足伤死,自刑,杀伤,尸首异处,火死,汤泼死,服毒,病死,针灸死,札口词。卷五共二十二目:验罪囚死,受杖死,跌死,塌压死,外物压塞口鼻死,硬物瘾㼭死,牛马踏死,车轮拶死,雷震死,虎咬死,蛇虫伤死,酒食醉饱死,醉饱后筑踏内损死,男子作过死,遗路死,死后仰卧停泊有微赤色,死后虫鼠犬伤,发冢,验邻县尸,辟秽方,救死方,验状说。
纵观全书,其内容大体上可分为三大方面:第一,检验官员应有的态度和原则(《检复总说》)。第二,各种尸伤的检验和区分方法(目六至五十),是书最精采的部分。书中对许多处于疑似之间、真假难辨的伤、病、毒死都列具了各种详细分辨的办法。第三部分内容是第五十二目《救死方》,收集了自缢、水溺、中暑死、冻死、杀伤及胎动等抢救方法及单方数十则,都是通过检验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洗冤集录》对法医检验上的一些重要问题以及一些主要死、伤现象,例如暴力死与非暴力死,自杀与他杀,生前伤与死后伤,真伤与假伤,尸体现象(尸冷、尸斑、尸僵、腐败),机器性损伤(钝器伤、锐器伤、压伤、坠落等),机械性窒息(缢死、绞死、扼死、掩捂死、溺死等),高低温的作用(烧死、烫死、冻死等),雷击,中毒,急死,以至尸干化,等等,都已经有了不同程度的触及和探讨。其中所述大部分是有价值的,且有不少是符合近代法医学原理的。如《自缢》内述:“活套头,死套头,脚到地并膝跪地,俱可死。” 《被打勒死假作自缢》内述:“有死后被人用绳索系扎手脚及项下等处,其人已死,血气不行,其痕无血荫,虽被系缚深入皮,无青紫赤色,但只是白痕。”《溺死》内述:“若尸面色微赤,口鼻内有泥水沫,肚内有水,腹肚微胀,真是渰水身死。”“若疾病身死,被人抛掉在水内,即口鼻无水沫,肚内无水,不胀,……”《验火焚辨生前死后》内述:“凡生前被火烧死者,其尸口鼻内有烟灰,两手脚皆拳缩(缘其人未死前被火逼奔争,口开气脉往来,故呼吸烟灰入口鼻内)。若死后火烧者,其尸虽手脚拳缩,口内无烟灰。若不烧着两肘骨及膝骨,手脚亦不拳缩。”等等。远在七百多年前,处于唯心主义理学猖獗的时代,宋慈作为一名封建官吏,却能认识到“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的道理,把实地检验作为正确判断案情的重要条件,并为搜集整理法医资料而付出了毕生的精力,把法医检验提到一个崭新的高度,实属难能可贵。
当然,本书和其他文化遗产一样,也有其历史局限性。由于时代和技术条件的限制,不仅内容比较粗糙和原始,而且其中还有许多不符合科学的记述。如《验骨》中说:“人有三百六十五节,按一年三百六十五日。”又说:“男子骨白,妇人骨黑。”“髑髅骨:男子自顶及耳并脑后共八节(蔡州人有九片)……”《自缢》中甚至说:“若真自缢,开掘所缢脚下穴三尺以来,究得火炭,方是。”等等。诸如此类,都属糟粕,是必须加以剔除的。
《洗冤集录》是中国,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专著。欧洲到十六世纪才有法医学,比中国晚三百多年。本书在我国法医学发展史上有着重大影响。宋代迄清代数百年来一直被奉为法医检验的经典,还曾被译成荷兰、英、法、德等国文字,传入各国。
《洗冤集录》的最早版本,是宋淳祐丁未年(1247年)宋慈于湖南宪治所刊的自刻本。后奉旨颁行天下,定有重刻,但均已不传。今所能见到的最早的版本是元刻本,藏于北京大学图书馆善本书室。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有《岱南阁丛书》本,即兰陵孙星衍元椠重刻本。孙氏精于校勘,故此重刻本《洗冤集录》与元刻本大致不会相去太远。
宋氏是书历来为世所重,研稽者亦众。仅清代的研究著作就达二十三部之多。其中以《补注洗冤录集证》为最完整的本子。现常见的铅印本是一九八二年群众出版社出版的由杨奉琨校译的《洗冤集录校译》一书。此书通俗易懂,有惠于初学者。
宋慈,字惠父,号自牧。生于宋淳熙十三年(1186年),卒于淳祐九年(1249年)。建宁建阳(今属福建)人。嘉定进士。初任信丰县主簿,端平二年为魏了翁幕属。后除广东提刑,雪冤禁暴,阅八月决辟狱囚二百余,一革粤吏数年不予详复之积弊。改江西提刑兼知赣州。淳祐八年,为广东经略安抚使、知广州,卒于任。宋慈一生,为官清廉,秉公执法。数度出任司法官,在审理刑狱时能严肃审谨,揭暴锄奸,平反了一些错、冤狱案,甚为时人所誉。
宋慈总结了宋代和以前法医的经验,博采治狱之书以及官府历年所公布条例和格目,并加以订正,补充、吸取民间医药学知识与官府刑狱检验技术,最后终成是书。
本书包括《原序》和正文两个部分。正文分为五卷,共五十三目(类)。卷之一计“条令”、“检覆总说上”、“检覆总说下”和“疑难杂说上”四目。卷之二共十二目:疑难杂说下,初检,覆检,验尸,妇人,四时变动,洗罨,验未埋瘗尸首,验坟内及屋下攒殡尸,验坏烂尸,无凭检验,白僵死瘁死。第三卷有五目:验骨,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自缢,被打勒死假作自缢,溺死。卷四共十目:验他物及手足伤死,自刑,杀伤,尸首异处,火死,汤泼死,服毒,病死,针灸死,札口词。卷五共二十二目:验罪囚死,受杖死,跌死,塌压死,外物压塞口鼻死,硬物瘾㼭死,牛马踏死,车轮拶死,雷震死,虎咬死,蛇虫伤死,酒食醉饱死,醉饱后筑踏内损死,男子作过死,遗路死,死后仰卧停泊有微赤色,死后虫鼠犬伤,发冢,验邻县尸,辟秽方,救死方,验状说。
纵观全书,其内容大体上可分为三大方面:第一,检验官员应有的态度和原则(《检复总说》)。第二,各种尸伤的检验和区分方法(目六至五十),是书最精采的部分。书中对许多处于疑似之间、真假难辨的伤、病、毒死都列具了各种详细分辨的办法。第三部分内容是第五十二目《救死方》,收集了自缢、水溺、中暑死、冻死、杀伤及胎动等抢救方法及单方数十则,都是通过检验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洗冤集录》对法医检验上的一些重要问题以及一些主要死、伤现象,例如暴力死与非暴力死,自杀与他杀,生前伤与死后伤,真伤与假伤,尸体现象(尸冷、尸斑、尸僵、腐败),机器性损伤(钝器伤、锐器伤、压伤、坠落等),机械性窒息(缢死、绞死、扼死、掩捂死、溺死等),高低温的作用(烧死、烫死、冻死等),雷击,中毒,急死,以至尸干化,等等,都已经有了不同程度的触及和探讨。其中所述大部分是有价值的,且有不少是符合近代法医学原理的。如《自缢》内述:“活套头,死套头,脚到地并膝跪地,俱可死。” 《被打勒死假作自缢》内述:“有死后被人用绳索系扎手脚及项下等处,其人已死,血气不行,其痕无血荫,虽被系缚深入皮,无青紫赤色,但只是白痕。”《溺死》内述:“若尸面色微赤,口鼻内有泥水沫,肚内有水,腹肚微胀,真是渰水身死。”“若疾病身死,被人抛掉在水内,即口鼻无水沫,肚内无水,不胀,……”《验火焚辨生前死后》内述:“凡生前被火烧死者,其尸口鼻内有烟灰,两手脚皆拳缩(缘其人未死前被火逼奔争,口开气脉往来,故呼吸烟灰入口鼻内)。若死后火烧者,其尸虽手脚拳缩,口内无烟灰。若不烧着两肘骨及膝骨,手脚亦不拳缩。”等等。远在七百多年前,处于唯心主义理学猖獗的时代,宋慈作为一名封建官吏,却能认识到“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的道理,把实地检验作为正确判断案情的重要条件,并为搜集整理法医资料而付出了毕生的精力,把法医检验提到一个崭新的高度,实属难能可贵。
当然,本书和其他文化遗产一样,也有其历史局限性。由于时代和技术条件的限制,不仅内容比较粗糙和原始,而且其中还有许多不符合科学的记述。如《验骨》中说:“人有三百六十五节,按一年三百六十五日。”又说:“男子骨白,妇人骨黑。”“髑髅骨:男子自顶及耳并脑后共八节(蔡州人有九片)……”《自缢》中甚至说:“若真自缢,开掘所缢脚下穴三尺以来,究得火炭,方是。”等等。诸如此类,都属糟粕,是必须加以剔除的。
《洗冤集录》是中国,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专著。欧洲到十六世纪才有法医学,比中国晚三百多年。本书在我国法医学发展史上有着重大影响。宋代迄清代数百年来一直被奉为法医检验的经典,还曾被译成荷兰、英、法、德等国文字,传入各国。
《洗冤集录》的最早版本,是宋淳祐丁未年(1247年)宋慈于湖南宪治所刊的自刻本。后奉旨颁行天下,定有重刻,但均已不传。今所能见到的最早的版本是元刻本,藏于北京大学图书馆善本书室。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有《岱南阁丛书》本,即兰陵孙星衍元椠重刻本。孙氏精于校勘,故此重刻本《洗冤集录》与元刻本大致不会相去太远。
宋氏是书历来为世所重,研稽者亦众。仅清代的研究著作就达二十三部之多。其中以《补注洗冤录集证》为最完整的本子。现常见的铅印本是一九八二年群众出版社出版的由杨奉琨校译的《洗冤集录校译》一书。此书通俗易懂,有惠于初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