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限期决狱之制
九八一年四月,宋太宗下令至各州监狱:“因各州的大案,长吏不亲自裁诀,胥吏与官府内外勾结作弊,逮捕证人,使案件得不到公正的判诀,甚至本年度的案件拖到下一个或下几个年度还不能判诀。特令从现在开始,长吏每五天一定要审理一批案件,案情线索清楚的必须马上裁诀。”因太宗不想让各类案件长期积存而得不到及时的判决,又建立了有关大、中、小案件判诀期限的制度:大案对当事人的追捕、审理、判决限制在四十天;中等案件二十天;小案件十天;对无须追捕犯人又容易判决的案件限在三天以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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