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麴盐法
宋初太祖对麴和盐法的规定。后汉初年既已制定麴、盐两法。规定凡犯有私麴者一律处死。后周对后汉作了修改,规定私麴至五斤者方处死。及匡胤建宋,百事待兴,以周法立法尚峻,不利生产,故于建隆二年四月(961)下诏修改周法,规定犯私麴达到十五斤,以私酒三斗进城者,方处以极刑。其余依据情节轻重论罪处罚。另外,私自出售酒麴者,其罪按酿造酒麴者一半处理。宋太祖又以前朝盐法过分严厉,遂又修改盐法,规定为:凡有民入禁地经营官盐达到十斤者,煮硷达到三斤者,处以死刑。两法经太祖重新制定,既罚惩违法者,又促进了北宋制酒、贸盐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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