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甲法
王安石新法之一。王安石为恢复兵农合一制,变募兵为保甲,而立此法。熙宁三年(1070)十一月,由司农寺制定、颁布施行。初行于开封府,推广到京东、京西、河北等五路,其后全国施行。保甲法规定: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材干心力者一人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主户最有心力及物力最高者一人为大保长(后改五家为一保,二十五家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主户最有行止、心力材勇为众所伏及物力最高者为都、副保正。凡主客户一家两丁以上选一人为保丁。单丁、老幼、病患、女户等就近编入为附保。保丁轮差巡警,追捕盗贼。“同保内有犯强盗、杀人放火、强奸、略人、传习妖教、造畜蛊毒,知而不告,并依从伍保法科罪”。居停强盗三人以上经三日,保邻虽不知情,亦科不觉察之罪。“若一保内有外来行止不明,须觉察收捕送官”。开封府设保甲提点司主管保甲事。熙宁四年,始诏畿内保丁肆习武事。农隙都试骑步射及其他武艺,优良者给以资励。熙宁五年,诏令主户保丁愿上番于巡检司,十日一更,分番巡警。其后又有集教、团教等军事训练活动。熙宁八年九月,保甲由隶司农寺改隶兵部,其政令则听于枢密院。元祐以后,保甲军事训练废弛,保甲的性质由乡兵组织逐渐变为乡村基层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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