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新刑律
清代刑法典。清末宣统二年(1910)颁布。1906年清政府聘请日本法学博士冈田朝太郎帮助起草,1908年完成,1910年10 月25日公布。未及施行,清政权即告垮台。它是仿照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主要是德国刑法体例并杂揉中国封建旧律的内容编纂而成。分总则(十七章)、分则(三十六章),共三百八十七条,并附有作为对顽固派妥协结果的封建性暂行章程五条。此法典采用了资产阶级刑法的一些理论原则,规定了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为主刑,剥夺公权和没收为从刑的刑罚制度,还规定了有关国交、选举、通信以及妨害卫生等方面的犯罪,但仍然保存着封建法律的全部内容。《大清新刑律》是我国第一部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的刑法典,虽未及实行,但后来被北洋军阀袁世凯政府所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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