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
清代法典的总称。清顺治三年(1646)颁行《大清律集解附例》,这是清朝第一部成文法典。历经康熙、雍正两朝的多次增订,乾隆时重修律例,于乾隆五年(1740)颁行《大清律例》,简称《大清律》。皇帝下令“刊布中外,永远遵行”。并规定对其中的“例”可以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大清律》的篇目有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共四十七卷,二百二十六门,律文为四百六十三条,附例一千四百零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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