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长
明代征解田粮的基层半官职人员。太祖洪武四年(1371),朱元璋规定把交田赋一万石左右的地方划为一区,政府指派该区内土地最多、具有威望的地主一人担任粮长,负责催征、经收和解运田赋。后来又在一区里加派一至两人任副粮长,辅助粮长办事。粮长每年必须在农历七月二十日前到京师领取勘合(盖有官府印信的凭据),然后回乡把全区的田赋分派给本区各里、甲,督率里长、甲首征收。收齐后,粮长再率领运粮夫把赋粮运送到缴纳地点。京运的赋粮最为重要,粮长必须亲自押送。京仓收纳赋粮后,就在勘合上填写数目,盖印证明。赋粮征收交纳完毕,粮长才把勘合上缴户部,核对后注销。政府对粮长规定了许多优待办法,如粮长可以参加乡村诉讼案件的会审和裁判,粮长如果犯杂犯罪须服流刑、徒刑,以至死刑的,都可以用纳钱的办法赎罪,并继续当粮长。凡粮长如期运粮到京师的,朱元璋还亲自召见,谈话中意者可能留下当官。当上粮长,如得美官。洪武朝,就出现粮长倚官挟势,在催粮时吊打小民,拘留粮户,私用刑狱等情况,有的甚至巧立名色,多收粮米,中饱私囊。朱元璋发觉粮长苛敛百姓的弊病后,就以严刑峻法惩治,杀了不少人。成祖迁都北京,田赋很大部分要由运河运往北京,不少粮长就用手中的赋粮作资本,经商牟利。景泰间,子孙相袭的粮长永充制改成数户轮流充当的轮充制。这时,不少粮长由中等地主,即中户人家充当。他们面对大地主的逃赋无可奈何,而官府又直接催逼到他们头上,于是,不足部分除摊派一些给小户外,其馀只好由粮长赔补,不少粮长因此而破产。粮长成了苦差使。武宗正德间,明政府改轮充制为朋充制,集合一批人来共同担任粮长。此时,不仅粮长中有中户,甚至轮及贫苦下户充当。明中叶后,农民不堪重税剥削,纷纷逃亡,粮长一职更无人敢当。神宗万历九年(1581),一条鞭法在全国推行,赋役征银,由地方官吏直接征收和运交国库,不再需里长、粮长协助征收和运输,粮长也自行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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